提高企业-基地-农户模式稳定性的博弈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付亚菲 时间:2013-02-15
摘要:文章基于企业与农户的博弈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要提高前南峪基地模式的稳定性,必须满足农户与企业的合作为重复博弈,并且对于违约将要实施的惩戒必须具有可信性。独立于这两个条件的一个更为有效的方式为完善信用系统,要分别满足三个条件。
  关键词:博弈;企业-基地-农户;稳定性
  
  通过笔者对农业产业化、生态化的典范——前南峪村进行调研发现,其运用的生态建设与农业发展同步的治山模式以及企业-基地-农户模式值得广大山区农村借鉴,但是我们却不得不忽视制约前南峪农业与工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基地模式的不稳定性。如果无法解决这个关键问题,不仅造成农产品销路不畅,也会从源头上切断了工业发展的原料的稳定。无法保证通畅的产业链条,这对于前南峪农业产业化的形成无疑是巨大的障碍。
  一、前南峪基地模式现状
  作为前南峪最大的龙头企业——志成食品有限公司,尽管属于规模化的乡镇企业。但仔细比较发现,其规模在成立的6年间变化并不大,其厂房、冷库、资本,以及年销量、工人均未有大的变化;就利润而言,而300万的年利润与之年销售额3000万相比,又处于极低的水平。同时,如科技研发不足,营销渠道单一等问题困扰着这个正在起步的农业产业化进程却是阻碍重重。这些问题即独立于基地问题之外,影响着企业发展,同时它们也是造成基地不稳定性的根本原因。
  前南峪的基地在经过了短暂的扩张之后,近年来,数量开始萎缩。笔者对前南峪基地农户进行了调查发现,尽管在收入保证、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却有一半的农户对是否继续参与基地模式态度,并不明确(见图1),只有一半的人愿意继续从事基地模式。这一点从侧面反映了农户与企业合作的并不愉快,了解到这一点,就又不难了解接到,企业与农户的基地合作时的状态如何。
  首先,基地农户生产规模小、市场意识弱、信息来源少,竞争激烈,在与加工企业合作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农户本身又对企业的信心不高。其次,企业产销研发的产业化链条衔接不完善、合作不稳定、效益不理想,企业在地方的垄断地位。再次,农户信用差,履约率低,企业成本在这方面成本越来越高。
  这三方面的现状体现在双方的合作关系上,就是这一以短期合同维系的契约关系脆弱、松散,违约率相当高。农户可能在合同期内,不按订单生产,或不将产品卖给加工企业而是卖给出价更高的买主。而加工企业往往也存在压级压价、限收拒收等违约行为。在对前南峪农户进行调查时,企业提供的农户违约率近年日益增高,而在农户调查中,农户也承认了企业存在压价、限收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基地模式的维系异常艰难。
  二、从博弈角度分析增强稳定性的条件
  假设农户与企业的违约与合作的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在仅进行一次博弈时,如果企业与农户均为理性人,无论企业是否违约那么农户的选择都应是违约,对于企业同样。则两方的占优策略都是违约,那么双方均有强烈的动机违约。以前南峪为例,当鲜板栗市场收购价格大幅下跌,大大低于与农户约定的价格时,企业就会限制收购甚至不收购农户的板栗,或者不按合同价格收购,肆意压低价格;而农户,在市场价格涨时,就会寻找别的高价买家。在现实中前南峪的基地模式的合作形式采用松散的短期合同,这就相当于进行的博弈是几次(有限次),甚至是单次博弈。如果进行的是有限次博弈结果,那么在合同终止的最后一次交易时,双方作为理性人都预期到不存在下一轮的博弈,那么双方就会不在顾忌,采取占优策略,即(违约,违约),那么在倒数第二次博弈中,双方预计到最后一轮大家会违约,那么在倒数第二轮博弈中,双方也会采取(违约,违约),以此类推,在第一次博弈中也会是(违约,违约)的结果。因此,前南峪的农户与企业的短期合同关系是不稳定的。
  在这种基地模式下,如果农户在违约时有更多的利益,并且农户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违约的惩罚又不具有强大的可信度,那么他们就会违约。
  但显然,当双方均采取合作的策略时,可以获得最好的结局,那么如何得到最好的结局,以使基地模式保持良好的稳定,良性循环下去,这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避免有限次博弈,进行重复博弈。在有限次博弈中在农户与企业进行最后一次博弈后,博弈就永远结束,没有后续的博弈对已经发生的违约进行报复,所以其不稳定性不可避免。在重复博弈(无限)中,假如有一方在在任意一次合作中违约,那么就会再接下去的博弈中一直收到对方的报复,假设就是违约报复。例如,当农户在一次博弈时,没有履约,选择别的买家或是自行销售,那么在以后的合作中企业会一直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在收购价格大跌时不收、限收其产品,对其产品压低价格,这会对农户造成巨大损失,迫于这种压力,农户不会为了一次的利益而冒险;而如果企业限收或者压低价格收购,那么在市价高涨时,农户组织足够强大(在这里假设农户与企业地位对等,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是如此,这在后有论述),农户合伙寻找新的鲜栗,统一抵制收购,那么企业的生产链条从根源被切断,企业就会停产,或者以更高价去别的市场收购。仍以图1支付矩阵为例,如果一方在每次博弈时都不违约,那么其长期支付为6+6+6…,而如果有一次违约那么其长期支付为12+3+3…,实际上,如果对方采取报复手段,长期支付会更少。在博弈次数不确定的情况下,双方都不会为一次的利益放弃长期利益。在现实中,重复博弈不仅对农户与企业双方都是一种“以牙还牙的威慑”,在长期的博弈也就是合作中,两方也能够增进了解,增加信任,使双方关系自然更加紧密。尽管在现实中没有无限次的博弈,但是只要长期的合作,就可以起到重复博弈的效果,那么双方就不敢贸然违约。再者,如果是长期合作,合作成本也会降低,相对的,违约的成本就会增加。也就是说,只要避免现今农户与企业短期的合作契约关系,而维持一种长期地重复不间断的合作关系,违约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第二,进行惩戒的威胁具有可信性。农户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的提出了一定的惩戒措施,当一方认为如果违约另一方确实会进行惩戒,即惩戒具有可信性,承诺方就不会贸然违约。那么当什么情况下,进行惩戒的威胁不可信呢?一种是难以实施的惩戒,第二种是能够实施惩戒,但是实施惩戒的结果是发出惩戒方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对于第一种要求在拟订合同,制定惩戒措施时符合在双方可以实施的范围内,保证合同的严谨性。而对于第二种则与博弈中“在位者与进入者”的案例相似。假设以农户违约为例,企业对其进行惩戒的两个支付矩阵(见图3、图4),图2中企业对农户进行惩戒的威胁显然是不可信的,因为当企业对农户进行惩戒是其得到支付为8,而不惩戒时,虽然农户会因此获得更多,但是企业也不会因为实施惩戒措施而失去更多。那么企业宁愿选择放纵这种行为。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就会违约。而对于图3支付矩阵,企业惩戒农户时,会得到一定的补偿(8>7),而不会失去利益,那么企业必然会进行惩戒。当然,不可否认,在现实中,即使在图2的情况下,为了能够给农户造成一定得威慑,以保证其他农户守约,企业也可能进行惩戒,但是这种情况不会长久发生,毕竟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反之,当企业违约时,农户对企业进行惩戒的可信与否与以上相似。只是,在现实中,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进行惩戒的可能性更小。通过以上分析,那么易于实施的惩戒措施以及实施惩戒的成本小且收益高是提高合作稳定性的又一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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