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
摘 要:今天我们来研究城市地租问题,仍然应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创造性的分析论证。本文主要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基础,对中国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的形成原因,形成条件和来源进行探讨。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
一、马克思的建筑地段地租理论
建筑地段地租是工商业资本家和房地产资本家为建造工厂、商店和居民住宅等使用土地而支付的地租。城市土地主要是用来建筑工厂、商店和居民住宅等。因此可以说,建筑地段地租理论与城市地租理论基本上是同一的。建筑地段地租既包含级差地租,也包含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按马克思的建筑地段地租理论,土地位置对级差地租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这是建筑地段地租第一个明显的特点。一般来说,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郊区或者附近农村,可以利用的建筑地段比较多,建筑地段级差地租同农业地租接近,数量相对较少;而越是靠近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建筑地段级差地租量相对较大。土地所有者对建筑地段地租的产生处于被动地位,这是因为建筑地段地租的增加,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条件的改善造成的,这是建筑地段地租第二个明显的特点。
某些建筑地段,由于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如市中心最繁华地段),其经营者的产品价格就具有垄断性并能带来垄断利润。因此,建筑地段也存在垄断地租。而且随着城市土地的日益稀缺,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性不断增强,因而垄断地租成为建筑地段地租的主体部分。这是建筑地段地租的第三个重要特点。
二、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的存在原因
在中国经济理论界曾长期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土地私有制消灭了,绝对地租就不存在了,其中当然也就否定了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的存在。事实证明,这种观点不仅违背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而且也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中国现阶段的城市土地仍然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并要求在经济上加以实现。恩格斯发展了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他在1872年发表的《论住宅问题》一书中指出:“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社会主义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但并未消灭土地所有权及其垄断。中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在现阶段土地还没有归全社会所公有,还存在着多个土地所有者主体,因而仍然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并要求在经济上实现。可见,在中国现阶段仍然存在着产生城市土地绝对地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三、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的形成条件
绝对地租是土地使用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经济代价,它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反映的是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必然以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为前提。马克思指出:“土地的资本主义耕种要以执行职能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作为前提。”在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属于国有的城市土地并非由国家统一经营,而是分别出让、划拨或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经营使用,这些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获得了国有城市土地的使用权。城市土地所有者和城市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城市土地“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城市土地所有权要求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城市土地一般不能无偿使用,因而城市土地绝对地租的存在也就具备了现实的条件。
四、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的来源及数量
对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来源,已有定论,没有什么争议,但城市土地绝对地租的来源到底是什么,学术界一直有不同意见,需要认真研究。在农业中,土地是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要素,地租包括在产品价值中。城市土地绝对地租来源尽管各不相同,但从总体来说,大都是来源于社会总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即由m分解的企业利润和地租(含城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服务业用地的地租)(见表1),只有住宅用地的地租是工资的部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