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健全改革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现有补偿方式主要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方式。这种一次补偿便弃之不管的做法,实际上走的是西方国家工业化早期以牺牲农民为代价的城市化老路。结果是失地农民成为城市的边缘化人群。其居住社区成为“城市的边缘化地带“,将给城市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带来无穷困扰和长久隐患。
4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4.1 征地补偿制度原则的重新构建
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既要充分考虑到目前各国均以完全补偿为原则的发展趋势,同时也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水平较低,倘若推崇完全补偿原则,以土地作为非农地的市场价格为补偿标准,国家财政上将难以承受,最终将会影响到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我国在现阶段应采用“公正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与“全额”或者“完全”相比,“公正”更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包容性,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使被征收人的损失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得到填补。
4.2 严格土地补偿标准的确立和补偿款的发放
第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第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第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最后,做到对征地补偿安置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4.3 完善征地补偿程序
综合考虑国内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可以设置如下:第一,前置程序。第二,征收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三,批准征收决定做出后,需用地人与被征收人可以就征收补偿继续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土地征收委员会裁决。第四,土地征收完成。第五,增加土地征收行政救济,以保护土地行政管理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4.4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应按“低水平、广覆盖,个人缴款、政府(或企业)补助,区域性集体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所谓低水平,指的是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农民到达法定年龄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应以当地基本生活需求标准为宜。所谓广覆盖,体现在没有城镇户口的各类人员均可参保。所谓个人缴款,政府(或企业)补助,是指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除个人缴款外,政府应相应补贴农民个人账户。
5 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征地补偿制度、当前失地农民问题现状、产生失地农民问题原因以及国内外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经验,提出主要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两个方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当前的失地农民问题,才能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才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陈建设,原玉廷.农村土地制度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2]陈征,李建平,郭铁民等.政治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斯诺.斯诺眼中的中国[M].北京:中国学术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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