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雪欣 时间:2013-02-15
  三、对策与建议
  第一,制定相关法律,加强规范监管体制。对现有的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尚没有出台政策、法规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归属问题,无法确立小额贷款组织的合法地位,这会阻碍外商对其投资,限制资金进入的渠道。我们需要通过立法建立一种新的机制,使小额贷款机构合法化,并部分开放贷款利率,规范和扶持小额贷款试点项目,探索适当的规则和条例,规范监管体制。新的立法应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避免可能出现的矛盾。需要确认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是否属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广义的银行业务,如果是,则需要考虑通过明确的修改或者解释法律条文,将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适应范围内排出。当然法律也不宜过细,没必要为农村小额贷款制定详细的监管条款,但需要为金融管理部门或农村小额贷款监管当局明确规定监管手段,具体细则则应由金融管理部门或专门的监管组织来制定。
  第二,贷款模式多元化。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贷款模式,最大程度地降低机构的固定成本,同时探寻农村小额贷款新的工具和手段,不要局限于抵押房产或是担保贷款,应逐步开展信用贷款等其他贷款形式。各类团体、组织有积极性开展“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活动,同时要求其具备基本条件,符合规范,以形成良性竞争局面,对吸收社会存款的机构则应从严掌握,拓宽服务对象和市场,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有效的信贷服务。同时适当实施跨区借贷,由于农民无法跨区借贷,农村信用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类似于垄断经营。国家可以采取试点形式,实行信用社完全市场化,让其参与完全竞争,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第三,转变观念,增加资金来源。农村小额贷款存在的意义是为了农村更好地发展,农民更好地生活,并不是一种扶贫措施,贷款对象也不局限于贫困户,我们应该转变这种错误的观念,增加农村小额贷款的资金来源,与商业性资金结合起来,逐步减小捐赠机构和当地政府对小额贷款机构和项目的管理、运行和模式的影响,注重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提高小额贷款额度。贷款的的年利率多为9%。应该根据从事的项目不同,实行不同的利率。如种植业和养殖业,适当降低种植业的贷款利率,由于种植业的盈利较少,风险较大。同时,分支机构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贷款利率授权,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进行转授权或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小额贷款额度。如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
  第五,加大宣传力度,吸纳培养专业金融人才。在解决资金问题的前提下,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对小额贷款的认知度,公开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大力宣传小额贷款的操作方法,使农民知情贷款,提高贷款办理的透明度、知情权。将一些好的职位空出来以吸纳专业性的金融人才,同时可以设立培训机构,培养当地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人成为专业性金融人才,因为这些人对当地的实际情况较为了解,可以为当地更好地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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