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改革如何走出“被涨价”怪圈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军 时间:2013-02-15
  然而,我国的现状是,“现在谈改革,必谈产权出让、股权转让。似乎产权动了才是真正的改革。”政府为何如此热衷于出售公共事业?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事业亏损、财政负担沉重和惊人的资源浪费令政府不堪重负,同时,产品和服务质量很低,单纯的涨价改革思路难以服众。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地方政府在城市公共事业的发展上面临着巨大压力。因而,城市公共事业必然选择“卖光式改革”,这不仅可以使政府获得巨额现金收入,还能一举甩掉包袱,同时又可以激活公共事业供给效率,而且又能收获市场化改革美名,可谓“一举多得”。正是这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加速城市公共事业产权变更的驱动力。
  但是,这只是一种主政者臆测的幻象。把市场化改革简单演绎为“私有化”,只不过使原来的公共服务企业从行政保护下的垄断走向另一种形式的垄断——市场垄断。那些民营企业在“专营承包”等形式下,实际上获得了该公共服务领域的完全支配权,成为享受垄断红利的专断者,就会将以往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动辄涨价、挟垄断以令公众等弊病复制于身,甚至变本加厉,使得“产权改革后已有相当多的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落空”。可见,产权的出让不是城市公共事业改革的方向。
  政府异化为官方色彩的利益集团。伴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的历练,中国构建的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走向完善,各级地方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也学会了市场化的思维。但是因为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备,在种种经济利益的诱导下,有些政府官员及所在部门逐渐强化了逐私利的冲动,进而使自己担当的公共角色发生异化,甚至蜕化为官方色彩的利益集团,与民争利。这在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中屡见不鲜。住房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曾在一篇文章中感叹:“为什么几乎所有进入市政公共事业的跨国大公司或民营企业都建立了公关部门……背后的真实企图在哪里?实际上就是为了俘获作为监管者的地方政府,影响政府,然后力求与政府结成同盟,这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由于公共利益在理论上的解读很是抽象,而在《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又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政府与企业相勾结,披着“公共利益”之皮,行“商业利益”之实。结果是市政公共事业改革被扭曲,民众的权益被损害。即便是政府部门没有和企业相勾结,若其忽视城市公共事业中的公共责任,一味追求商业利益,导致的结果是一样的。因为市政公共事业一般具有自然垄断性,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企业获得其所有权或经营权,投资经营有基本保障。同时,公共产品有公益性,其消费群体是稳定的,所以投资回报是稳定的。即便企业一旦经营出现风险,政府肯定出手相救,这就又有了政治保障。而且,高价进入的投资者要收回本利,只有一个办法,涨价。可见,涨价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的收入被企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政府收钱,公众埋单。
  城市公共事业价格机制的问题。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影响产品定价的因素很多,有企业内部因素,也有企业外部因素;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概括起来,大体上可以有产品成本、市场需求、竞争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因素等。一般商品的价格最基本的是由市场供需关系所决定,供大于求,则价格下跌,求大于供,则价格上升。而公共产品的定价机制就比较复杂,因其公益性,直接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一般政府会干预,指导定价。但是政府在公共产品定价上往往会以生产企业的成本为参照,再加上政府与企业的千丝万缕的关联,企业公共产品涨价的要求,一般都能通过政府机制得到实现。
  今年,公共产品的涨价似乎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包括一些公园景点的门票价格,自来水、电的价格,就读幼儿园的价格,等等,都进入了涨价通道。公众似乎很无奈,能做的就是大声呼吁“让成本透明”,要遵循程序、要听证,不能糊里糊涂地“被涨价”;政府主管部门似乎也很无奈,能做的只是发文要求进行论证、核算,要求提前进行公示,进行听证,确保程序合规。这样的定价机制很明显是有问题的,如果我们不改变目前这种公共产品的定价机制,就很难使老百姓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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