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置换/土地效率与利益补偿:基于制度和公共选择结构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如何避免这种情况,需要从提高分散化的、为数众多的普通村民的集体行动能力入手,使公共选择结构优化。按照奥尔森(1965)的观点,集体行动在两种特定条件下比较容易产生,一是集体成员之间存在的“不对称”;二是“选择性激励”的存在。“不对称”指的是集体成员收益的不对称,个别成员从集体行动中得到的利益比其他成员获得的越大,他为集体行动做贡献的积极性也就越大;“选择性激励”可以分为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正向激励通过搭卖私人物品的方法刺激集体成员为负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做贡献。反向激励是惩罚搭便车者的措施,最常见的是禁止搭便车者享受集体行动的成果。就前一种条件而言,在农村这种不对称还不能足以使普通农民中的极少数人比如说P1采取行动;对后者而言,在人情化社会的中国农村很难实施。而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的乡土规则下衍生出的中间性组织或许是一条达到彼岸的路径,①在这里具体就是指以家族单位组成合议组织,不妨称之为“农民维权协会”,它们能够较为有效地组织起村民的意志,代表村民同各种利益群体开展谈判。这样就可能斩断强势团体侵蚀农民利益的黑手,从逻辑上论证了利益补偿问题可能存在最优解。
三、结束语
因为公共选择结构具有内生性,所以不存在适合于所有农村的统一的宅基地置换、改革模式,在不同的改革模式中利益补偿具有关键作用,它直接关乎有利于总体福利水平提高的土地置换的实现和相关制度改革的实现。所以,各地政策一定要有区分,遗憾的是,这在经济联邦主义、县域竞争激烈的中国很难做到,因为,政府始终存在着经济扩张的冲动。在这种冲动下,县以下到村民一级的利益表达则往往是从上而下的,村民的声音如何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得以顺畅表达则是关键所在。
这里的政策启示在于,在以宅基地土地效率提高为代表的三农问题上应该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这需要制度设计上的创新,而农村一级中间性组织的创建有助于克服政府与农民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其他利益团体与农民之间的谈判地位不对称,从而能更准确地识别农民的偏好,减少制度扭曲,提高包括宅基地土地在内的生产要素的经济效率。当然,这也需要与之相关的制度配套,比如中间性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针对农民的培训制度问题等,这可能又面临另外的集体行动困境问题。
参考文献:
[1]盛荣.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及方案分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刘学侠.土地股份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J].农业经济问题,2007,(7).
[3]徐万刚,杨少垒.城市化视角下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分析[J].社会科学家,2009,(3).
[4]张梦琳,陈利根.完善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制度[J].理论前沿,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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