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势在必行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现在是同样的环境,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干与不干,补偿是完全不一样,是导致群众因补偿不公而集体上访的根源之一。是造成群众与政府矛盾激化发生不该发生恶果的原因之一。因此,要规范和完善资产评估制度,要严格界定补偿对象和标准,规划区内非法建筑坚决不能补偿。青苗补偿要似土地用途而定,没有林业部门的生产许可,林业苗木不能视为苗木进行补偿,农业的花卉苗木也要严格界定,决不能群众种什么补什么。
四、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建议
我们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多年,我们认为,改变混乱局面,国家应尽快确定评估机构的审批机关,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人员纳入正常职称的考入评聘制度。应尽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同时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加大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证书管理工作,杜绝违规购买和乱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现象。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一种职业的建立,不能由某个部门、协会、机构随意认定,应纳入国家行政许可,政府部门只负责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与审核,行业协会因对行业业务熟悉,可参与制定出较为可行的资格标准及考试方法。劳动部门则要加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应纳入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范畴。
1.尽快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认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12条之规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属于国家行政许可范畴,由国家发改委和各省物价局组织机构和评估人员认定实施工作。
森林资源资源的核查技术要求较高,建议评估外业核查由林业部门专业调查队来完成,并形成资产核查报告。评估的内业核算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完成。林业部门应作为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过程实施的监管者,资产管理部门应作为评估机构评估核算过程的监管者。
农业经营管理站是市、县、乡、镇在农业与农村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属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范畴,其机构性质、人员身份与工作职责不相适应。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却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矛盾突出(以合代转,以价代评)。它在农村资产管理中到底是充当什么角色?应尽快有个说法。
2.要尽快完善和修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标准,决不能出现一个项目十家评,十个样的结果。
3.界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因事评,因人评估的问题,评估费需要量化。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在目前评估机构不明确的情况下,凡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评估机构来完成;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应免予评估。一是调整单一的收费类型,对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二是调整评估收费计费基础,取消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收费计算标准的做法,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三是调整限度。改变只规定上限,而不规定下限的收费做法,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基准价以及按一定幅度上下浮动的收费标准;四是根据社会经济和评估行业发展情况,明确资产评估收费定价应当考虑的各项因素。评估企业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体,应遵循市场机制和评估规则的要求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充分利用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率,加大评估创新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4.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流转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和保险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保险查询及贷款、保险管理。推进人民银行和保险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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