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新三板退市机制及其完善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二)对重组上市加强监管,实现新三板退市规范化
“与其淘汰,不如健全”的观念曾一度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资本市场。完善并购重组功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行业升级的政策导向也曾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伴随着创新理念在资本市场的生根、发芽,借壳重组的上市方式并不是救市的良药。正如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所言,现行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具体运行中存在较大弊端,尤其是借壳上市式的资产重组大行其道,题材炒作、内幕交易屡禁不绝,既扭曲了二级市场的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估值标准和投资理念。因此,在创业板上建议实行直接退市制度,有利于避免主板市场上出现的诸多不良行为及其负面影响。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新三板市场而言,成功的基本要求应是大进大出,靠市场来优胜劣汰。若亏损上市公司可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永久站立于股市之中,公司一旦上市即成为一艘“不沉的航空母舰”。这种扭曲的机制,不仅使“争发行指标”、做假账等行为有恃无恐,而且进一步降低了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把关,则市场无法健康发展。因此,在建设并完善新三板的退市机制的同时,应借鉴我国主板、创业板的发展经验,加强新三板退市机制的严格化、规范化,建立快速直接退市制度。但同时需增加交易所对于直接退市的权力和制约,具体包括:一是提高交易所退市警示的严肃性,企业受到连续警告、符合退市标准即退市,对于借壳重组严格规范、严格监管。二是交易所要成立专门的复核委员会,允许收到警告的企业进行申诉,监督交易所的行为。
当然现行的退市重组制度是历史产生的,在解决市场发展初期的一些问题确实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时过境迁,如今改革创新是发展的主题,这一点在资本市场上同样适用。新三板要建立直接退市制度,这个制度是不是完美,只是相对于利弊来看,退市制度需要创新。
(三)建立救济制度,以司法方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新三板退市制度建立完善的同时,保护投资者的措施也要及时跟上。我们建议,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企业上市之初,不妨将筹集资金的一部分交深交易所保管,规定一个期限,假设三年内一旦发生其有违规行为而退市,则这部分资金可以及时启动,作为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一种赔偿。为了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可将其作为投诉的主体,建立司法救济制度,这一点可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台湾有个保护中心,是买入并持有所有上市公司的1000股股票,发现问题后,该中心以上市公司股东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这样便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多方参与、风险均衡、有效便捷的维权模式,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救济制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更重要的是,司法救济制度要能够让投资者拿到钱。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司法救济,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在这个问题上,香港交易所在“洪良国际案”中的做法很值得借鉴。针对洪良国际涉嫌财务作假欺诈上市的行为,港交所在叫停洪良国际交易的同时,通过香港高院冻结了洪良国际相当于新股发行净额的9.974亿港元资金,一旦洪良国际需要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则可将这笔冻结的资金分发给投资者,投资者不会因为洪良国际的退市而蒙受损失。
所以,司法救济的重中之重,就是要让公司在直接退市的同时,也把从投资者身上募去的资金退出来。上市公司、公司主要大股东(包括股份套现后退出的原大股东)、公司高管、保荐机构等,都是退市的责任人,共同承担退市退款的责任。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任凭公司圈钱后直接退市,任凭公司的控制人及主要大股东从股市上套现巨额资金后退市,那么,直接退市制度就是对公众投资者最严厉的惩罚。所以,退市必须退款,而且还应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强化券商终身保荐,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要保证上市公司的保荐责任完整性,需强化终身保荐责任,即一直到退市,保荐机构要负责。深化保荐机制责任,可以借鉴英国AIM市场基本经验。
针对AIM市场普遍存在的高收益与高风险共生的特征,英国监管机构要求对AIM上市企业必须实行终身保荐人制度。终身保荐人制度是指上市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聘请一名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作为其保荐人,以保证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荐人的任期以上市企业的存续时间为基础,企业上市一天,保荐人就要伴随左右一日。如果保荐人辞去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资格而导致保荐人缺位,被保荐企业的股票交易将被立即停止,直至新的保荐人到任正式履行职责,才可继续进行交易。如果在一个月内仍然没有新的保荐人弥补空缺,那么被保荐企业的股票将被从市场中摘牌。
可见,AIM通过券商终身保荐人制度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引导与制约,从而通过规范单个上市公司的市场行为来有效控制整个市场的风险。据统计,迄今为止,AIM上市公司中倒闭的数量仅为3.7%,远低于全球创业板的平均水平。
目前,在新三板挂牌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企业,除符合相关规定的挂牌条件外,由于绝大部分处于发展初期且规模较小,企业规范运作意识不强,因此,要求挂牌后主办券商对企业进行终身督导。挂牌仅仅是主办券商工作的起点,挂牌后主办券商需要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服务,开展大量的孵化、培育工作,包括:督促挂牌公司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牢固树立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理念;提供融资、并购方面的服务;帮助公司股份合理定价,实现价值发现。券商的核心作用的发挥,在促进报价系统稳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退市带来的诸多不利和损失,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共赢。
结语
我们坚信,新三板的未来是乐观可期的,与其发展相配套的相关制度急需推出和完善。场外市场若能依据自身特点,在主板、创业板的基础上实行制度创新,这种改革可以一步步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在新三板即将扩容的大背景下,为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为保护大众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需要建立健全新三板退市制度,加强新三板场外市场的监管,从而为“中国NASDAQ”的梦想实现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王林清著.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M].法律出版社,2008,5(第1版).
[2]官建益.纳斯达克的退出机制[J].珠江经济,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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