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合作治理的逆向物流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文茂 时间:2013-02-15

      逆向物流活动的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机会和必要条件。要使政府干预真正发挥效率,实现政府良好的调控,还需要政府干预的效果必须好于市场机制的效果以及政府干预所得到的收益必须大于政府干预成本等两个条件。由于政府干预使用的是公共资源,在其干预过程中也会引发了政府失灵。因此,在利用政府干预对构建逆向物流的市场失灵进行纠正的同时,必须注意干预的范围和尺度,应尽可能少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多使用经济手段进行间接干预。干预的重点应放在完善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上,使逆向物流的发展由强制性制度变迁逐步转变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加强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逆向物流的政府与市场合作治理
      合作治理是社会力量成长的必然结果,是对参与治理与社会自治两种模式的扬弃,通过社会自治而走向合作治理将是一个确定无疑的历史趋势。合作治理与传统理论的重要区别在于:它打破了公共政策政治目标的单一性,使政策走出单纯对政治机构负责的单线的线性关系形态;合作治理下的行政权力的外向功能会大大地削弱,治理主体不会再依靠权力去直接作用于治理对象。在政府和市场单一调节都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合作治理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选择。

      (一)促进逆向物流的政府规制和服务
      在循环经济逆向物流的运营过程中,政府的策略主要是通过相关立法和制定相关的政策来实施“引导和管制”,共同与市场规范企业逆向物流的具体实施和运营。其主要途径主要有:
      1.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府宏观制度设计层面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不足以推动逆向物流的全面发展,至少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配套法规:一是明确逆向物流实施的责任主体      并界定其权益,其中有三点是非常重要的。首先,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主要是要求生产者不但要生产,还要承担回收。这种法律条款的规定,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生产、销售、回收的一整套体系。其次,对于处置危险废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最主要是由环境主管部门利用许可制度进行规范。最后,对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设备将限期淘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固体的有关设备在设计、生产、销售领域进一步规范。
      2.加大政府对逆向物流企业的激励。在对废弃物和绿色技术进行分类定级基础上,由政府针对不同企业类型或业务内容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可供选择的政府激励策略包括:财政补贴,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对符合特定标准的逆向物流企业提供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财政资助;贷款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逆向物流项目提供低息的融资贷款;税收优惠,直接减免逆向物流企业的营业税或所得税,或者通过加速折旧使企业享受间接的税收优惠。
      3.大力开展循环经济与逆向物流的制度宣传。在市场主体的大力参与下,一方面,要与时俱进,结合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高等教育各个层次开设循环经济、逆向物流的相关专业,解决逆向物流与循环经济拓展实施的人才瓶颈问题;另一方面,要扩大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意识,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到逆向物流环节,及时、主动回缴或出售停用产品。
      4.构筑逆向物流的公共平台,提高逆向物流的集约化运作水平。逆向物流的需求批量都远小于正向物流,分散、小批量且价值相对低廉的废弃物使逆向物流活动难以获得规模效益。虽然大型企业可利用其足够大的规模来支撑区域性的回收中心。集中式回收处理中心是保证逆向物流系统高效运行的最好选择,通过市场上的第三方或政府牵头来组织区域公共逆向物流平台,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市场主都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导向作用,共同合理的构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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