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与市场准入的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滔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国民待遇原则 市场准入 服务贸易总协定 
    论文摘要:国民待遇原则在整个WTO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市场准入也是一项重要的规定。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且两者的边界也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因此研究和厘清两者的关系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GATS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在整个WTO体系中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个补充原则,是指一个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法律、法规和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待遇不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GATS中所讲的服务和服务提供,属于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国际投资,只不过它是以服务提供的方式来进行,GATS的目的就是为了把以服务为内容的国际投资纳入到国际贸易体制中来从而获得更大的保护。 
  国民待遇的义务并不要求外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同本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在形式上要相同对待。就算在形式上不同,但只要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也看作是满足国民待遇义务的。同时,尽管形式上相同,外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竞争条件处于不利的场合,也不能看作履行国民待遇的义务。 
  二、 GATS中的市场准入 
  GATS第十六条对“市场准入”亦即“开业权”作了规范。作为一项特定的义务,它只适用于各成员方按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肯定列表法”列入其承诺表中的服务部门、分部门及业务,而且各成员方只要按已列入承诺表的“商定的”条件给予其他成员方以进入权即可。然而,该条第2款即规定,在已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成员方就不得在分地域(区)或整个领土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持数量限制措施,包括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服务人员雇佣数量、服务经营方式、外国资本的参股持股比例或投资总值等加以限制,“除非承诺表已另有规定”。可见,市场准入范围与程度由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限定的。 
  三、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与市场准入的关系 
  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与市场准入,二者都是就承担特定义务而言的,但市场准入是讲外国服务投资的进入问题,而国民待遇是指外国服务投资进入以后所享受的待遇问题,也就是说,当一国允许外国服务投资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后,其服务经营方面就须给予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是适用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进入市场,自然谈不上待遇问题;而国民待遇是市场准入的保证,如进入市场后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则这种进入就很难维持。 
  (一)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在于各成员国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方面所承担的义务都属特别承诺的义务,都只适用于特别部门,并都基于一定的条件。 
  两者的区别在于,“市场准入”条款是进入市场的条件,而国民待遇原则是规定进入市场之后的地位问题。显而易见,“市场准入”是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进入市场,自然就谈不到待遇问题,而国民待遇原则是“市场准入”的保证,如果进入市场之后享受不到国民待遇,那么这种进入就很难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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