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与市场准入的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5
仔细研究GATS条文,我们会发现这个问题,GATS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具体问题具体规定的,一国并没有义务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做一致性承诺,这必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引发许多分歧和实施国民待遇的困难。
从内容上看,GATS的市场准入条款似乎主要是为了制约妨碍市场准入的数量限制措施明确禁止了6种措施。在市场准入条款明确禁止的几种措施中,只有第5种措施——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不属于数量限制措施。而国民待遇条款主要是针对各种歧视性措施的,即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对国内外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区别对待。
(三)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特定义务性质的影响
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对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在GATS中被确定为各成员的特定义务而不是普遍义务。在现在的多边服务贸易规则从条约解释的角度来看,广义国民待遇说和“进入后待遇”说都有其道理。广义国民待遇说可能声称:由于GATS的目的在于消除服务贸易的障碍,宗旨在于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GATS的国民待遇条款中关于“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应当理解成为包括进入前后的待遇。“进入后待遇说”可能认为,GATS的目的虽然在于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但GATS也开章明义地强调,GATS“希望建立一项包括服务贸易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多边贸易框架,以便在有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
不管是市场进入前的国民待遇还是市场进入后的国民待遇,从GATS的条文以及以上分析中不难得出一点,就是 GATS倡导的只是一种逐步自由化。至于如何实现自由化,权力始终掌握在各成员国手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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