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一)许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不够规范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组织形式,是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国际上公认的原则主要有七个:自愿与开放原则;互助合作性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一人一票原则;非赢利和社员参与分配原则;自主和不负债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以及社会性原则。然而,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多数不符合这七条原则。很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目标定位不明确、商业化程度较高、以赢得为目的、服务职能较差,这就使得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开放程度不够。甚至有些地方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被忽视,业务范围过于繁杂,从而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及有序发展。
(二)多数农民受传统意识影响严重
自古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小户的生产经营习惯形成了较强的“小农经济思想”。再加上我国大部分农村比较落后,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使得不少农民素质较低,比较看重眼前利益。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表现得比较急功近利,对自己有利的就支持、不利的就抵触,爱打个人的小算盘,不听从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安排。从而使组织内的经营行为难以统一,阻碍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除了小农意识以外,很多人还会受到“大锅饭”时期思想的影响。认为搞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实施以前的“人民公社化”等“一大二公”的“大锅饭”体制。并且认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计划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而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有强烈的抵触情绪,阻碍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政府支持不够
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许多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然而许多政策的实施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特别是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法律支持,如果不能从立法上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就得不到保证,进而会阻碍国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一)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规范
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常常和村委会、党支部混为一体,经常出现领导在三者之间相互兼职的状况。这就使得本来应该是为农民服务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相互混淆,职能不清。所以,在以后的实践中,应该明确管理责任,增强运营规范。要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围绕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业生产而展开,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机械化和规模化。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要加大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和优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外部市场环境。各级政府应该做好组织领导、宣传协调等指导工作。要转变政府工作职能,优化市场环境,切实为农业生产服务。另外,还要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法可依。
(三)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政府除了在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给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支持外,还应该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普遍提高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使农民早日摆脱小农意识的束缚。此外,还要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使农民认识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同过去人民公社有着本质的区别,纠正人们的认识偏见。只有从根本上解放思想,才能够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我国农业的规模化、机械化的生产,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民收入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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