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社会发展与财产权制度安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 涛/ 鲁政委 时间:2010-06-25
摘  要:西方通过文艺复兴建立起了私有财产制度,它的确立为人的行为和社会提供了一种行为准则,促进了社会治理绩效的改进。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物权的权利逐步分散在不同人的身上,由此形成了产权理论,这表明西方由最初物权治理关系发展到了行为治理关系的层面,这是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深化的一个重要拐点。与西方从财产权制度到产权制度的演进不同,我国的改革则是经历着从产权制度到财产权制度的逆序演进轨迹,这种没有经过强化的制度安排极大制约了产权改革绩效的显现。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发展;财产权;产权 

一、引言 
自上个世纪90年代西方产权理论引入以来,理论界对产权问题的讨论已成为主流议题。随着在微观层面上对产权理论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健康有序的产权制度安排及其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外部的制度环境。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社会财产权制度安排的建立及其制约下的人们遵循规则的良好习惯。因此,国内要求建立财产权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党的十六大的召开,更是把这一讨论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动态无疑是20年来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必将对中国的后改革时代产生重大影响,也对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近二十年的理论探索和改革实践中,有关产权理论和财产权制度问题的研究已经积累了非常丰硕的成果,而且在微观层次上也有了非常深入的理论建树。但是,对于中国来说,为什么建立财产权制度的社会基础和意识氛围依然比较薄弱?为什么一方面国内经济正在实现持续的高速增长,但同时又存在着大量的资本外流。这些问题表明,理论与实践的反差还非常大。本文将基于这种现实,从历史跨度的视角,对财产权制度的变迁历史作以梳理,以期对上述问题给予理论解释。 
二、从人本主义到财产权利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自西方产权理论被引进国内,它便对我国的改革过程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盛洪,1994,p.6)因而,回顾西方产权制度确立的逻辑和历史过程,无疑对理解我国目前财产权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困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在西方产权制度的确立过程中,发端于中世纪末期的文艺复兴运动起到了先导性的作用,并为之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文艺复兴最伟大的功绩体现在以人本主义作为文化武器,完成了对欧洲人心灵和精神的解放,确立了以人的主体性为中心的社会观。这一观念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对人性问题的认识有了新的起点,在承认人自然权利的基础上,社会的一切制度安排将遵照“自然秩序”法则逐步演进(冯涛,1996,p.12)。从亚里斯多德(1965,p.54)“在财产问题上,……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这在感情上就会发生巨大的作用”的观点出发,霍布斯认为,由于天然的“利己” 本性,人生就是一个无限追求自己欲望满足的历程(霍布斯,1985,p.72)。任意两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就难免要彼此争斗,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对人是狼” (霍布斯,1985,p.110),此时难免出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生命和财产都将无法得到保证。所幸的是,人理性的冷静能够熄灭欲望之火(孙智英,1997,p.61),使人们在欲望和畏惧、嗜好和厌恶间进行选择,最终可能按“自然律”达成和平契约以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应该说,霍布斯极力强调的“自然权利”的核心还只限于人的自我保存(生存)问题(曹宪忠,1999,p.106)。他的思想在其继承者洛克那里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洛克(1998,p.352)认为,作为上帝的创造,人只能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为了生存,就要劳动,既然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我的劳动使它脱离了原来所处的自然状态,(就)确立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洛克,1981,p.20)因此,“既然人类生活需要劳动和劳动资料,就必然导致私有财产”(洛克,1998,p.355),而且,财产权是最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卢梭(1998,p.487)也认为,“每个人都天然有权为自己取得所需的一切”,而一个人要想取得某物的占有权利,就“需以财产权的确立为条件”。“在缺乏法理根据之时,劳动是所有权能够得到别人承认的唯一标志。”  
从霍布斯到卢梭,启蒙思想家们从人对自己生命和劳动享有的绝对权利出发,引申出财产权利是神圣不侵犯的;而财产的其它权利无不从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这一含义可以从卢梭(1998,p.479)如下的诘问中鲜明地反映出来:“难道靠强力一时将别人从这块土地上赶出去,就永远剥夺了别人重返的权利吗?” 
不仅如此,启蒙思想家们坚信,财产权利确立后的人类将发生“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伟大“变革”(卢梭,1998,p.477)。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使出于自我保护需要的契约能够维持,就应不使施惠的人后悔,因此,每个人应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时,由于“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因而,订约者的正义就产生出交换的正义,使得“原先认为是可能的事,后来证明不可能时,信约仍然是有效的,而且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所不及于该事物本身,但却及于其价值。”(霍布斯,1985,p.121)这意味着,契约包含着一种对签约者富有约束力的内在道德律令。尽管霍布斯之后的休谟(1980,p.534,p.534)认为所谓的“自然状态”只是“单纯的虚构”,但依然承认,社会动乱的最大根源就在于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而纯粹依靠道德不可能对这种欲望进行制约(汪丁丁,1997,p.125)。因此,“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定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而且在确定和遵守这个规则的合同成立之后,对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和谐与协作来说,便没有多少事情作了。”洛克则断言:“无财产的地方无公正。”弗格森甚至用野蛮人就是“不知财产为何物的人”来说明财产权对于人类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哈耶克,pp.34-35)。 
正像霍布斯已经意识到的,财产权利之所以能够实现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的伟大转变,关键是它能够向人们提供保护并由此衍生出守信的激励。人的一生就不断追求欲望满足的历程(霍布斯,1985,p.72),而财富越大,则越有能力使欲望得到满足(休谟,1980,p.532)。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财产权在人们之间划定了一条无形的界限,让其在各自的发展中相互支持而不相互妨碍,它保证了界限内每个人生活和劳动的自由(哈耶克,2000,p.35)。由于没有人能比自己更了解自己的感受和需要,必须保证个人对一些必要资源的个人控制,即界定和保证个人的财产权利。如果说个人的财产权利在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广泛承认的话(詹姆斯·布坎南,2002,p.44),那么,更有意义的则是它为人们的自由提供了保证(詹姆斯·布坎南,2002,p.59)。而社会发展的真正含义就是一个“扩展人们真实自由的过程”(阿马蒂亚·森,2002,p.1),经济增长只不过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 
财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文明史进程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拐点,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对物权的占有观念。以人性的“利己”特性为出发点,社会通过财产权制度提供了对“利己”需求的保护,这种保护反过来向人们提供了为增加自身利益而努力的激励,这种个人动力的总和便构成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制度经济学家在人类社会的财产权制度安排的社会意义时,简明而深刻地概括了财产权制度的两大基本功能:保护和激励。中国自古以来的文明演进史也使民间积淀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有恒产者有恒心”的警世之言。“和尚”和“庙”的关系无非是指人和财物的关系,如果一个和尚乱念经、念歪了,他的庙(即财产)就成为他乱念经行为的惩罚成本,而且这个惩罚成本是极其可信的约束力。这一警世名言深刻地折射出了财产权制度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一个既有效率又节约成本的社会治理机制不能只靠单纯的第三方约束,在财产关系内在约束下的自律机制在某种意义上更为重要。另外,“恒产”和“恒心”无非是指财产权保护制度对人的预期影响问题,有了一个稳定、任何人不得侵犯的财产权保护制度,人们就有积极性和“耐心”对待未来,未来的不确定性就可能凭着人类社会成员的“恒心”而大大减少。这种情况才有可能导致人们进行长期“投资”,社会才有“品牌”,商品才有质量,进而才能有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持续改善。这一机制深刻地反映了财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三、从财产权制度到产权制度
在启蒙思想家的观念中,财产权实际上还仅限于对物质财产在静态归属意义上的“定分止争”,因此是“要么全部,要么没有”(Y.巴泽尔,1997,p.88)的一种权利。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分工的深化,物质上同一的资产各种潜在的有用性开始被技能各异的人发现。这意味着,同一物质资产上的有用性可能被不同的人所利用,这些有用性的交易在可能为各方带来收益增加的同时,也形成彼此间“强烈的依赖关系”(威廉姆森语)和双方收益的“不确定性”(段毅才,1992),先前静态的“要么全部,要么没有”状态也同时被打破了。行为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的主体之间彼此影响和干扰,即产生了“外部性”。“给未被认可的权利确定所有权(assigning ownership to previously unrecognized rights)”(科斯语)(段毅才,1992)的要求由此产生,不过其指向已经不再是物质实体本身的归属问题,而是行为权利的界定,即产权问题。作为产权学的开创者,科斯1991年在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奖仪式上的演讲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经济学家常常设想的物质实体,而是一组行动的权利和制度确立的个人拥有的权利”。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科斯说,联邦通讯委员会分配给无线电台的是“发送信号的权利”,而不是“频率或以太的所有权”。(段毅才,1992)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对已有的产权研究进行后也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与物的行为规范……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冯涛,1997,p.45)
人们关注的重点从财产权利向产权转变,同一不可分离的物质财产上行为权利的分割,意味着传统财产权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被打破,私有产权在向社会化的方向上发生着变异。在此状态下,财产的所有者已经不可能再向先前那样对自己的财物“为所欲为”,因为此时已经有着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存在。如果说由伯尔勒(A.A.Berle)和米恩斯(G.C.Means)在1932年首先发现的美国大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玛格丽特·M.布莱尔,1999,p.9),是传统财产权利“异化”的最初反映的话,而近年来在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则是私有产权社会化在理论上更进一步的表现。作为其代表人物,玛格丽特·M.布莱尔(1999,pp.4-11)虽然承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但她仍然强烈反对“股东就是所有者”的观点,认为职工、用户、供应商、公司所在社区等的利益应当得到关注;公司即使不能为“大社会”(society at large)的利益运行,也至少应当与“大社会”的利益相协调。①事实上,当人们将各自的财产(资本)投入公司,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之后,股本的不可抽回性决定了先前的财产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有名无实”。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股份制中的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人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宋养琰,1990)因为“当公司存在的时候,股东即认股人不是公司任何一块可以识别的生产资料的法律所有者或实际占有者,当个人获得这种权利时,或者他已经不是股东(股票被出售),或者公司本身已不复存在(资产被清算)。”(华  生、张学军、罗小朋,1998)
理论的仅仅是实际生活的反映。在美国,公司是“非个人而是社会”的“社会存在”概念,在20世纪70年代后已经逐渐被接受。由此,公司开始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比如,为职工参与公共服务活动支付工资;参加社区发展项目;为学校、博物馆等公共机构提供资助等等。这些活动显然已经与所有者的利益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不仅如此,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48个州通过了“明确支持注册公司可以不通过特别的章程条款来资助慈善事业”的法案;在1985年之后,至少有27个州通过法律特别规定董事会在制定经营决策时除考虑股东利益外,还要考虑其它相关利益者的利益。(玛格丽特·M.布莱尔1999,pp.187-192)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生产社会化事实上已经使纯粹的私人财产所有权逐步社会化了。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由财产权到产权决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理论概念的变化,而是私有财产关系日益社会化后,对社会治理机制和人们相互关系的又一次重要调整。从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的演进逻辑来看,人们要实现自身财富规模扩大的欲望,就得不断地扩展生产规模和交易范围。一旦出现规模效应,个人技能的局限性就会制约生产活动的发展,因而,在人的理性驱使下,必然出现专业化和协作的需求。专业化和协作关系能大大扩展人的能力体系,增加财产的外部效应。与此同时,分工和专业化又使同一财产的不同权利(例如支配权、使用权等)分割在不同人身上。此时,从人的权利和劳动索取权出发,必然要求对财产在投入使用过程中的外溢效应进行分割。如果不能进行这种调整,就会损害相关利益者的积极性,因而也会影响到社会财富的增长。在这一逻辑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当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关系进入经济领域之后,如果处在自然经济状态下,财产关系的所有权能是高度集中于所有者一人身上的,此时,不会发生经济行为引起的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但是,一旦进入生产的社会化状态,则财产权关系的不同权能分割在不同人身上,不同人之间由于“利己”特性必然要求按照自身的地位和价值来索取相应的利益,否则就可能以变异的方式来攫取(例如偷懒、盗窃,甚至破坏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在同一所有权关系之下参与经济活动的人所行使的不同权利进行界定,以把人的行为关系调整到一个和谐状态,保持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财产权从法律关系进入到经济活动领域之后就演化为产权关系;产权关系表明,人类社会治理机制已从物权的法律层面深化到人的行为权利层面。整个西方的演进表明,它们从财产权向产权的过渡是在经过几百年的文艺复兴运动之后发生的一种自然转变。没有法律层面的财产权制度的历史强化过程,就难以有人的行为权利调整的准则;反过来,没有人的行为权利的调节制度,财产权利的局限性就无法打破,生产社会化带来的效率增长就难以实现。
四、:从产权到财产权的逆序演进
如果说,西方世界的制度演进逻辑是从财产权到产权的话,与之相比,中国则正好是逆序演进的。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它不仅决定了我国的制度演进路径,而且主导着我国在制度变迁方面进行理论探索的舆论导向。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提出明确私人财产权利都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在1978年,仅仅在改变土地使用权方面作了初步尝试,经济绩效就得到了巨大改善。这更坚定了人们“所有制与效率无关”的信念。此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财产权就在事实上成为了各种改革不能逾越的雷池和不可回避的既定前提。
既然财产所有权是不可讨论的,那么,作为一种次优选择,为了改进经济绩效,可以讨论和改变的就只剩下了由财产权所衍生的各种权利,即产权改革。以“放权让利”为中心的国有改革,实际上就是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对财产使用权和收益权配置的改进。从巴泽尔和格罗斯曼-哈特-摩尔模型中都可以自然地导出,这种权利配置的改变能够带来效率的提高。尽管张五常(2000,p.492)曾认为,只要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所有权是不重要的,但不容否认,所有权对于上述各种权利有着本源性的意义、对其能否行使和如何行使有着终极的裁定权。正向西方启蒙思想家们早就指出的,没有私人财产权的确立就无法向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特别是在唯一拥有合法使用暴力权能的国家掌握着事实上的所有权时,它给人们的承诺就更可怀疑。在渐进的改革模式下,国家对产权配置的改变似乎又是必然的——在这中间无法排除国家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随着人们实际拥有财富的增长,这种担忧就必然与日俱增。毕竟,“上的财产权是脆弱的。”(奥利弗·O.威廉姆森,2001,p.426)一个自然的结果是,对产权没有安全感的人们在投资中的行为选择必然是:耐用的资产为相对不耐用的资产所替代;非流动性资产为流动性资产所替代;显眼的资产为可藏匿的资产所替代。最终导致生产率的下降(奥利弗·O.威廉姆森,2001,p.421)。因此,威廉姆森(2000,p.412,pp.424-425)断言,明晰产权是一个“过于狭窄的概念”;如果中国不尝试提供私有市场的核心特征,即一个安全的私有产权体系、一部商业法(如财产法和契约法)或者一个独立的法院判决体系,她“将不能支持在前沿技术领域的高度专业化投资”。与此同时,威廉姆森还承认,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来看,由文化、传统体制等构成的制度环境在一国财产权利的确立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
形成当代中国这种特殊的制度演进逆序现象,一方面是传统体制的惯性使然,但同时与人们对财产权概念的误解也有很大关系。事实上,在前面的改革中,几乎整个中国社会都把产权改革有意无意地作为所有权改革来进行。但是,正如本文上节所指出的那样,没有财产权的历史强化过程,产权改革的绩效是难以充分显现的。五、传统文化和传统体制对财产权的漠视
东西方不同的制度演进逻辑,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受不同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影响的结果。与以休谟、霍布斯等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所坚持的人性恶假定不同,中国自秦汉以降,由儒家所宣扬的“人之初,性本善”、人天生就有“怜悯之心、羞恶之心、恻隐之心”就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人性观。那么由此出发,即使是在资源稀缺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依然不会陷入“人对人是狼”(霍布斯,1985,p.110)的境地。因此,以清晰划定财产所有权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似乎是没有必要的。正是基于类似的逻辑,Weitzman & Xu(1994)在对中国乡镇绩效进行经验观察后认为,对清晰产权要求的强度与文化中合作精神的强弱有关。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合作文化氛围的国家,即使产权没有被清晰界定,其社会和增长也完全可以维持,具有“模糊产权”特性的中国乡镇企业所表现出的良好绩效就证明了这一点。不仅如此,儒家思想还认为,一个人只有经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之后才能君临天下。既然王者即圣,那么其必然具有极高的道德修养和对百姓的父爱主义倾向。那么,“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孔泾源,1993)的财产权安排就应当是最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① 
与上述财产权安排的逻辑一致,我国上的集权统治者一直宣扬“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君命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观念——这与洛克《政府论》的批判对象、试图为西欧封建统治者辩护的菲尔麦的观点一脉相承。连生命权都没有保障的人,很难想象作为其生命权延伸的财产权能够是安全、对其要求是有意义的。为避免争夺政权的潜在挑战者出现,封建统治者一直对结社(组建企业)的方式运用财产保持高度的戒备。在新中国建立之后,集体主义成为人们所推崇的观念。这种观念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一致的,但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甚至牺牲个人生命。在这种观念中,依然看不到对人的个体权利的坚持和维护。对集体权利无条件的服从,难免会被人“以革命的名义”加以利用,造成对个体基本权利的侵害。
西欧近200年以人为中心的文艺复兴运动,已经将“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种子深深植入了普通人的心中,形成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自觉维护个人权利的意识。与之相比,我国漫长历史上对个体权利漠视的流弊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检讨。即使被认为是对传统思想一次不妥协斗争的“五四运动”,也因为其历时太短而“繁华如梦转眼过”。如果说,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那么,没有经过历史强化的财产权利就必然难以过渡到真正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正如阿马蒂亚·森(2002,译者序)所指出的,西方的自由市场机制并不是纯粹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的安排,它还有着一个强有力的价值规范体系。
六、结论
良好的社会治理需要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不受侵犯的个人权利表现为自由的扩展,这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权利意识的养成和个体行为的自律依赖于财产权从而健全的产权制度的建立。我国历史上薄弱的财产权意识使我国目前建立产权制度缺乏坚实的基础,并进而影响到产权改革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方面的绩效。
鉴于此,为使我国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步入良性轨道,我们应当首先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个人权利的文化氛围。改革二十年来,人们的自我权利意识已经逐步觉醒,但尊重他人权利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其次,应当进一步加快财产权的立法。改革以来人们实际拥有的财产不断增多,对财产安全的关注程度也不断提高。通过财产立法,以制度形式向人们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不仅能够提高人们投资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人们自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再次,要加快国家对私有财产的规范调节,促进财富的社会化。其主要内容是国家应当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开征遗产税,并实行累进税制。这些税收增强了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避免两极分化,而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更大范围内的公共物品可得性是社会治理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发展的表现。最后,要以财富作为一种可信的约束成本,建构公民的信誉和道德规范,建构中国社会治理的自律基础,从而提高社会长期发展的潜力。(按字母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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