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时序论——兼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伟 时间:2010-06-25
内容提要:从时序角度可以将公平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起点公平包括人生总的起点和某一阶段的起点或某一具体活动的起点;过程公平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社会活动中,能获得发挥自身能力的机会平等以及活动中在公平的原则和操作下公平竞争;结果公平包括相对结果公平和绝对结果公平。只有在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做到结果公平,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是保证结果公平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本文在论述公平时序理论的基础上,从公平时序的角度简要分析分析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变化。 

关键词:公平时序;公平;效率;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 


公平是一个涉及、、文化、和道德伦理等的社会学范畴。这里的公平概念主要指在经济利益上的公平,是人们对利益分配关系合理性的意义追求和价值评价,它反映了人们之间利益分配的合理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公平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决定着我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方法,从时序角度拓宽对公平问题的认识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意义。 
任何事物都是时空的统一,无论抽象或具体,公平也不例外。就像实在的物体从高空下落到地面的全运动包括开始下落的起点、下落的过程和落到地面的结果一样,抽象的公平也有公平的起点、公平的过程和公平的结果,这三种公平的状态在时间上是顺次发生的,因而具有时序性,我们称之为公平的时序。对应这三种公平的状态而形成三种状态的公平,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对公平在时序上的化分有助于我们在更具体地把握公平的特性,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1、起点公平 
就人活动的起点而言,有人生总的起点和某一阶段的起点或某一具体活动的起点。无论是宗教还是宪政,大都主张“人人生而平等”,这是天赋权利,神圣不可夺。然而,无论是天赋权利还是人赋权利,在现实中从来就没有过“人人生而平等”的事实。天赋权利,实际上就是人在状态下就已经享有的权利,所以也有人直接把它称作自然权利。比如对一个远古人来言,其生而具有采食的权力,别人无权干涉,然而,这个权利常常受到大自然这个条件的限制,出生在贫瘠之乡或者富庶之地,其天赋权利的实现就有天壤之别,所以会常常出现“权力常有而条件不常有”的现象。人赋权利是对天赋权利的扩展。从私的制开始便大行其道的人赋权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天赋权利的基础上,却更甚于天赋权利。一个小孩虽出生在贫瘠之乡,然而却是高官或豪门之家,其人赋权利自然远甚于出生在富庶之地然而却是寒门的小孩所享有的天赋权利。 
然而,只有天赋权利和人赋权利还不够,还需要有天赋的天赋,也就是自然界赋于人本身的“资智”。对于一个痴呆儿来说,从一出生,便是其天赋缺失的开始,无论天赋还是人赋的权利,他都没办法享用。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天赋差别并不是很大,况且,先天的不足还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来弥补,即人们常说的“笨鸟先飞”。但在现实中,随着天赋权利和人赋权利的能量不断的增大,使得天赋的天赋在不同人之间的差别日益放大,最终使不同的人生活在根本不同的世界中。对于一个有正常天赋的婴儿来说,从其呱呱落地开始,就基本决定了他今后的人生道路;他出生的地区、父母的地位、家庭的经济条件、社会关系越来越成为决定人一生命运的主要因素,这无异将起点公平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点,加大了我们解决人生起点不公平的问题。 
在实际中,无论是天赋和人赋的权利,还是天赋的天赋,都会造成人生起点的差异性,从而造成后天的过程与结果的不公平。 
而在人的生命长河中,与阶段相联系的起点或一件活动的起点,也如人生的起点一样,存在着不平等。不同的只是这个不平等的一部分是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而另一部分因素是主观部分。所以,对于这类平等问题,个人与社会都应负担相应的责任。 
于是就产生了如何对待这些起点差异的问题,只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起点公平问题,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建构打下基础,但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解决起点不公平问题,为存在差异的社会个体或群体提供生存与发展的公平的初始条件,包括各种资源、机会,甚至个人能力,这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牵扯到各方面的利益,处理的原则也是千差万别,有功能主义、自由主义、平等主义等原则。到底按哪种原则处理最为正确,其实并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只能根据社会发展条件来决定。但无论取哪种原则,都不得损害社会总的利益(或效率)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及后代人的利益,这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 
2、过程公平 
过程的公平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社会活动中,能获得发挥自身能力的机会平等以及活动中在公平的原则和操作下公平竞争。过程的公平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处于裁判者地位的原则与操作,另一方面是处于当事人地位的竞争者所能获得的机会。只有原则公平、操作公平和机会公平才有可能使得过程公平。在机会公平的前提下,原则的公平和操作的公平保证竞争的公平性,于是,结果的公平就不会受到过程运动的改变,而基本取决于起点是否公平,从而实现过程公平。 
机会的平等是指由社会赋予的参加某项活动的权利平等,当然它也包含参加某项活动应具备的相应的条件,因为我们不能让一个痴呆儿去从事某一项他根本没有能力做的事;不能把这种条件设置看成是起点不公平,因为这是某项活动的基本要求。某些人没有达到这个条件,只能归结到他本身的先前的起点的主客观因素。因此,我们不可把机会的平等简单地理解为一切人都具有同样的机会或每个人都有一切机会。实际上,相对于有限的某种机会来说,只有部分人能获得机会,并且是有能力的人获得机会,而如果有些没有能力的人通过不正常的手段获得此机会,那只能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效率的损失,对于有能力的人来说反倒是机会不公平。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善于投机钻营而实际上平庸无能的人在获得了某种机会之后,能为人们带来多大的好处。同时,机会必须是社会赋予的。某种完全由于偶然性的因素造成的机会,如彩票中奖机会、股市上涨给股民带来收益的机会,是没有公平与不公平之分的,因为它并不是社会所能赋予的,完全是一种机遇和概率问题。我们所说的机会是社会给予彩民的购买彩票与选择号码的机会,而不是必须中奖的机会。 
当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所能提供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多,人们可供选择的机会也就越来越多,在某种程度上会使得机会平等相对成为可能,一些能力很低的个体或群体会相应得到更多的机会,并在实践机会的过程中提高能力。 
原则是人们言行及在各种活动中所依据的准则,是人们进行活动前首先必须明确的内容,只有确定了公平的原则,才能在竞争中实现公平。 
原则公平是实现过程公平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基础。没有原则,人们的行动就没有依据的准则,就会导致对同一事物的处理的规则和方法不同,就会造成活动过程本身的不公平,更不可能实现结果公平。当然,在同一原则之下,处理事物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灵活可变,但是原则决不可以灵活,否则就是不讲原则,这就不仅仅是过程不公平的问题,而可能是违反纪律,甚至是触犯的问题。 
当然,原则公平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因为不存在永恒真理式的平等原则,只存在相对的、有条件的平等和公平。恩格斯曾指出,“……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抛开社会历史条件和环境谈平等,只是空谈与臆想。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条件下,其所谓的“平等”、“自由”,是对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是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平等、自由,它的“平等的原则”——劳动力的等价交换,对资产阶级是绝对的公平,而对无产阶段则是绝对的不公平。 
原则公平并不能仅就原则论原则,而是必须要具体化。就是要从原则出发,制定各种具体的规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实施细则。原则的具体化,一是可实现原则应用的可操作化,二是来规范活动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原则公平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创新往往来自于对理论原则的创新性应用。比如,在法律体系中,法律条文是对司法原则的具体化,为司法原则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可操作性。当然还有法律条文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则要根据司法原则精神来执行。 
原则往往成为事物运动性质的分水岭。比如,就分配原则来说,强调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特点和要求,而资本主义则强调按“资”分配。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知识、管理、技术等在生产社会财富中日益突出的贡献,我国采取了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生产要素分配原则,这在我国当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结构下是相对较公平的。 
有了公平的原则以及在公平原则指导下的公平的实施细则,就必须照它去做,于是便有了操作的问题,操作不公平,结果必然不会公平,除非巧合,然而就过程本身来说是不公平的。操作的主体一般由人完成,而人的操作会受到个人利益、感情、观点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操作需要程序,公平操作需要公平的程序,操作所遵循的原则是程序原则,程序原则也需要具体化,使操作的步骤合理化,形成公平的程序,从而保证操作的公平,进而保障结果的公平。例如,为了防止司法、执法过程中的徇私舞弊,立法机构便针对司法和执法的过程,制定相应的程序法,以保障司法与执法的公正。可见,程序的公平是保障操作公平的要件之一。 
但是程序的公平并不可能在一切场合保障操作的公平,从而保证公平原则的贯彻和公平结果的产生,这主要是因为人的主观性造成的。例如,在比赛结果由多个评委打分来决定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评委打分不公,都在计分的程序上设置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步骤,这有助于消除评委打分时可能出现的某两个最严重的偏差,但这并不能消除次严重的偏差,从而也无法完全保障操作结果的公平。可见规则、制度并不是万能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职业道德显示出了它的必要性。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项制度建设的同时,也要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培养与。 
人非圣贤,孰能无私,除了要制定公平的程序之外,必要的监督机制和手段也是确保操作公平的重要因素。但是,法制和监控不是万能的,道德良心对于保证操作公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法定的操作程序是无法对人的良心起作用的,这就是为什么有了公平的原则和公平的程序却不一定有公平的结果的原因。但有良知、良心的人,即使没有受到各种外在的监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努力地按他所认同的公平原则、公平程序去做。3、结果公平
过程是公平的,但由于起点不同,结果也会不同,而且由于起点不同在现实中是通例,再加上活动主体能力发挥不同,所以结果不同也是通例,相同却是特例。然而,要纠正起点不公平,几乎是不可能的,起点公平并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最主要的内容,我们最主要追求过程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
结果公平可以分为两类:相对结果公平和绝对结果公平。就相对结果公平来说,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同一个体而言,其产出、贡献与所得是否匹配、相称,我们称其为纵向相对结果公平;二是就不同个体而言,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否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是否基本公正,而不看其贡献大小,我们称之为横向相对结果公平。绝对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间的收入不按贡献而是按人头来分配,追求平均,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结果差距很小,是一种平均主义。
就效率与公平的最佳契合来看,相对结果公平是首选,而绝对结果公平是末选。相对结果公平既可以使人的付出有相应的回报,又不致使人们之间的收差距过大,可以鼓励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效率;绝对结果公平使人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从根本上抑制了人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影响效率。由于效率原因而带来的绝对结果不公平虽然在短期内伴随着高效率,但从长期看,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而最终在根本上影响效率。
对于结果不公平,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和找对策。一是起点公平的角度。虽然过程公平,但由于起点不公平而造成的结果不公平,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努力。一方面就是尽量消除这种起点不公平,比如尽量让每个人从小就得到平等机会和权利。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救助机制,从而确保能带来长久效率的相对结果公平。二是从过程公平的角度出发,分析人们在活动过程中,是否得到相当的机会、所遵循的原则和具体的操作是否公平合理,这样才能从根子上找到不公平的真正原因,而不是就结果论结果。空想社会主义这所以是空想,就因为它仅仅就结果去咒骂资本主义的不公平,而没有去寻找这种不公平的根源。
当然,除去起点不公平的因素,过程公平并不一定能得到相对结果公平与合理的结果,常常会导致两级分化和贫富悬殊,因为对于过程公平来说,它只是相对结果公平的必要条件,再加之每个人在其活动中能力发挥不同,常常导致结果的不公平。学习好的人在某一次中可能考不过学习差的人,种子运动员也许会败给无名小卒,这些都是因能力发挥不同而常有的事。在这些事中,大家的机会是平等的,规则与操作也是公平的,但是结果相对却不公平:能力强的人没有得到与之相地应的成绩。对此我们要做到:一方面不能因为结果不公平而否定过程公平。比如,在市场中,劳动、资本、管理、技术等都为社会财富的增加均有贡献,必然要参与财富的分配,我们不能因为分配不均这个结果而否定资本在社会财富生产中的作用而剥夺它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机会和得到正当利润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不能仅仅就结果公平而论结果公平。就结果公平论结果公平,那只是结果均等,是平均主义,不是真正的结果公平,而是真正的结果不公平。真正的结果公平是建立在过程公平基础之上的,是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就体现着这种统一。那种把结果公平看成是结果均等,也即绝对结果公平的观点,只能造成社会效率的低下,只能制造贫穷的公平。
结果公平是个的过程,没有绝对的平等。结果公平程度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程度。到了社会产品像空气一样极其丰富,人人都可以各取所需,人人的需要都可以充分满足的时候,就不会有人来计较什么公平不公平。那个时候公平的问题也就消失了。公平问题是生产力有所发展又发展不足而产生的问题,是有了“蛋糕”而“蛋糕”又不够大时产生的困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公平实践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相应的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认识也经历了两个阶段。以下就这两个阶段的公平实践,从公平时序的角度出发来进行具体分析。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在每一阶段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看法,主要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错误或正确之分。
1、改革开放初期到本世纪初。改革开放初期,针对当时盛行的平均主义对效率造成的巨大的抑制,邓小平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著名论断,从强调绝对公平转向强调效率优先,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在20多年时间里使国民经济以近乎两位数的速度增长。从公平时序角度来看,这一时期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嬗变即是从追求绝对结果公平向追求纵向相对结果公平转变。强调效率优先,其实质是保证过程公平与纵向相对结果公平的统一,即在统一的新政策下,给予每个人发挥自身能力的机会与权利,并保障其所付出得到相应的收获。过程公平保证每个人各尽其能,从而保证效率;相对结果公平保证劳有所得,从而促进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效率。这当然并不能保证个体间的合理的收入差距,即横向相对结果公平,从实践结果来看,亦是如此。从起点公平来看,此阶段并不注重对起点公平的调节,因为当时既没有精力也没有实力来解决起点不公平的现象,反而使得起点不公平程度有所加强,最明显的表现便是城乡二元社会的形成加剧了起点不公平。此阶段在对待公平的总思路上冀希望于先富者带动后富者以及在“蛋糕”做大之后,再进行适当调节来缓和收入差距的扩大。
2、本世纪初至今。在比较成功地打破平均主义桎梏后,经济效率有了极大的提高,在人类历史上创造了使一个大国经济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以如此高的速度增长的奇迹。然而此时收入差距也迅速扩大,并有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造成破坏的可能。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及时出台了公平与效率的新组合,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基本原则,并不断地完善其内涵。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对如何达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这不仅明确了实现效率与保障公平的主体与途径,使得公平效率理论更加完善,也使它在实践上也有了可操作性。
从公平时序的角度来看,此阶段的效率与公平的组合,比较完全地体现了过程公平与相对结果公平的有机统一。“效率优先”,即是过程公平与纵向结果公平的统一,也就是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并保证劳有所得、付出有回报,能者多劳多得,发挥市场的作用。把效率放在第一位,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先把“蛋糕”做大,为下一步的分配调整打下基础。“兼顾公平”中的公平,其含义相当于横向相对结果公平,即保障个体间收入差距保持合理范围内,即能促进效率,也能保证社会稳定,这主要由政府通过再分配来实现,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保证横向结果公平是不二之途。这一阶段对于起点公平的重视程度有所增强,主要体现在普及初等教育以及打破城乡二元体制上。初等教育的普及使得绝大多数人都有在经后获得更大发展和光明前途的认知基础,城乡沟壑的消平,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出生在的人们有机会和可能与城里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诚然,有正确理论并不能保证实践的正确,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会不断出现,再加上现阶段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社会矛盾有加深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愈加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效率与公平的组合关系也需要不断调整,在保证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注重社会公正与公平,这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①戴文礼:公平论[M],社会出版社 ,1997年12月。
②徐梦秋: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J],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③邓海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与焦点问题研究[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11月。
④曾昭宁:公平与效率—中国走向化的抉择[M],石油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
⑤[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M],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 ,199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