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民工住房问题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4
3、多渠道筹措和保障农民工廉租房建设资金。
(1)政府建立专项建设基金。农民工廉租房的建设资金来源应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建立专项基金。将廉租住房资金需求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之中,根据农民工房需求的特点和财政支持能力,确定年度住房保障经费支出水平,从而保障这项制度长期稳定地不断发展。(2)BOT模式融资。政府可以通过这种模式将农民工廉租公寓的建设权授予开发商,在协议期间,由开发商建设及经营管理农民工廉租公寓,开发商通过每年的租金收入赢利,政府在土地使用、配套设施、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使其租金能保持在与政府约定的或政府规定的某一水平以下。在协议期满后将此廉租房交还给政府。通过此种方式融资,为农民工建廉租住房。(3)其他方式。可以将建设规费中的一部分用于农民工廉租住房,从社会福利奖券的筹集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民工住房保障需要,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等。
4、积极探讨政府对农民工住房的优惠政策及实施方式。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租房仍然是省内农民工满足住房需求的主要方式。在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农民工公寓(它们由政府直接补贴)数量远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由政府或社区设立的空置住房租赁服务中心代政府将一部分给农民工的补贴代理转付给出租人,并由中心根据农民工身份证号码登记补贴领受人及领受情况,根据出租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补贴被转付人和转付情况,以便监督审计。农民工的雇主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民工住房补贴标准在付给农民工的报酬中增加该项补贴,该项补贴在不超过标准情况下允许雇主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计入成本。但补贴的获得者和获得情况也要登记并上网,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凡获得雇主补贴者不得享受“中心”转付的补贴,反之亦然,获中心补贴者即使雇主为其提供补贴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可见,这一制度的实施有赖于农民工收入、补贴信息上网并共享信息的实现。今后,在条件成熟时,可在农民工中逐步实现购房补贴,由政府确定标准,允许雇主将向农民工支付的购房或自建房计入成本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按标准扣除。当政府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房贷款实行贴息政策时,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符合条件的借款农民工也享受贴息补贴。
5、制定出租住房标准和租赁法规。由于租赁住房是农民工主要的住房来源,因此,政府应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强制管制,制定相关法规,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农民工提供可靠的住房来源。政府还需要对出租房的设施、卫生、环境等制定地方标准,对其中最低标准的执行,做出强制性规定,以保障农民工有良好的住房环境。
6、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及住房档案。目前在住房制度中除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外,与住房制度密切相关的就是住房货币化补贴。现阶段下,要保障农民工群体、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益,就要在市场化进程中加大住房保障工作。而一切住房保障的出发点,不论是确定补助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水平现状,还是实行房租的货币补助、雇主为农民工支付住房补贴所获税收减免、或者从“补砖头”发展到“补人头”,都需要一个公开透明的个人征信体系和住房档案系统。目前,这方面基础工作的缺乏,已严重影响到住房保障工作的开拓创新。由于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及住房档案,不能有效地界定应保范围,很难建立有效的、覆盖范围较广泛的住房保障体系,农民工的住房补贴也就很难到位。
7、开发农民工公寓。目前昆明市已经开始修建农民工公寓,以低廉的租金、良好的生活环境、并配有一定的配套设施出租给农民工,满足了一部分农民工的居住需求。但是,由于市区农民工数量多,无法满足全部农民工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政府经济实力和责任也是有限的。因此,建议将农民工公寓的建设进一步市场化,由政府提供土地和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开发商或者其他私人机构参与公寓建设,既可为政府减轻一定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为其他开发机构带来经济利润。
参考文献:
①梁燕平、曾名芹:《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科技信息》,2008年第1期。
②张志莹:《农民工住房问题亟应引起关注》,《上海房地》,2007年第1期。
③高淮成:《关注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理论建设》,2006年第4期。
④张建伟、胡隽:《居者有其屋:农民工市民化的落脚点》,《求实》,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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