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安置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二、现行失地农民主要安置模式利弊分析
  1.农业生产安置模式。(1)农业生产安置方式的优点。该模式环节简单,涉及的部门较少,可操作性强;安置后的农民不离土不离乡,不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生产和生活条件也没有发生太大变化,所以该方式易于被失地农户所接受。(2)农业生产安置模式的限制不足。一是有许多征地数量很大的征地事件就无法采用该模式,二是很多地方由于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村集体基本无机动地可以调整,也无法采用该模式。 重新择业安置。(1)重新择业安置优点。重新择业安置后,失地农民通过技能培训,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就业,不但生活有保障,而且收入还会有所增加。农民满意程度高,有利于社会稳定。(2)重新择业安置不足。重新择业尽管可以解决一部分人就业,但是必须符合招工单位的用工要求,而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不多,安置面太窄。另外,如果安置企业减效,或者停产、破产,这部分被安置人员就会首先下岗。 异地移民安置。(1)异地移民安置优点。实施异地移民安置方式的前提条件是选择好移民地,移民保障措施要健全。异地移民安置后,失地农民生产生活有保障。农民满意程度高,有利于社会稳定。(2)异地移民安置不足。异地移民安置需要政府补贴等费用太大,因此不是每个征地项目都适用这种安置方式。

  4.货币安置。(1)货币安置优点。货币安置就是按照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如果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达到土地市场价值的话,实现补偿按市场价值和安置的市场化,这应当是最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补偿安置方式。(2)货币安置方式不足。失地农民满意程度不高。实行货币安置后,失地农民满意程度不高,不是因为安置费过低,就是因为分配不公平,上访事件频繁。货币安置模式容易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安置模式
  要进行征地安置模式创新,就必须对安置模式目标进行准确定位。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中国征地安置模式目标不应简单地定位于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解决失地农民当前收益和生存问题,而应定位于使失地农民重新就业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即把“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模式的基本目标。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的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可持续生计”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
  在“可持续生计”目标下,创新的征地安置模式应能有效地克服单一货币补偿安置模式的缺陷,较好地解决失地农民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生存与发展等一系列问题,让广大失地农民充分分享城镇化带来的文明成果。具体而言,这种新的安置模式应既能使失地农民本人及家庭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获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又能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有助于创业发展,同时还能获得一定的就业机会并使自身就业能力得到增强。显然,符合这种目标要求的征地安置模式,只能是综合模式,而并非单一模式。按照上述目标要求,“货币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新模式应该是今后中国征地安置补偿的理想模式。在这种模式中,货币补偿是前提,没有合理的货币补偿,失地农民连基本生活也难以维持,失地就意味着贫困;社会保障是关键,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失地农民无法解除后顾之忧,最终亦会陷入贫困境地;就业服务是重点,失地农民若不能增强就业能力,则无法获得稳定的就业机会,发展即是一句空话;政府监管是保障,若无政府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则合理的货币补偿、完善的社会保障、周到的就业服务便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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