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梁晨 时间:2013-02-14
   (二)风险控制能力弱 
  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首先,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制定了相应审核机制,如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能有效证明其财产和信用状况的材料,但是仅通过在网上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不可靠,难以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当事人提供的一些虚假证明材料也可能通过网络的审核,进而获得贷款,实践中就经常出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来骗取贷款的案例。其次,网络借贷中资金的划拨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网络借贷平台掌握了大量的资金却缺乏有效的监管,严重影响客户资金的安全。网络借贷虽会对借贷资金的流向进行审核,但是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无法有效的监督借贷资金的流向,导致了部分借贷资金流向房地产、股市等高风险行业,直接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容易造成风险隐患。再次,网络借贷属于一种信用借贷,大多没有抵押的要求,由此带来的放贷风险需要由出借人承担,虽然网络借贷平台也能提供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但是对于贷款人还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当出现贷款人出现赖账时,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且现有的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难以通过有效手段来维护资金的安全。 
  (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制约着网络借贷的发展 
  在网络借贷中一般都会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高低决定了其能成功获得贷款的概率,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会在网站上提供各种信用证明,但是这些信用信息由借款人自己提供,并不能保证信用证明的真实性,增大了违约风险,可以说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关键在于准确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我国虽已经开始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征信系统,但是公民的信用意识不高,日常生活中各种失信现象经常发生,且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主体仅限于本人、商业银行和其他办理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络借贷平台并不是征信系统的合法使用者,这就使得不能准确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四)存在个人信息保护、反洗钱、税收等风险 
  网络借贷中需要在网站上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其中一些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做出规定,借贷平台、出借人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网络借贷中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注册就可以成为出借人,且一般对于出借人的身份审查并不严格,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借助网络将赃款分散出借,当收回本金获取利息后,就可以将赃款变为合法财产,逃避反洗钱的监管。网络借贷中出借人可以获取高额的利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公民的利息收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使得网络借贷中获取的收益可以逃避税务部门的税收监管,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三、完善我国网络借贷的对策 
  (一)明确监管机关,强化监管职能 
  首先,应尽快出台网络借贷的管理办法,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经营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其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合法地位。制定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不符合标准的借贷平台要坚决的予以关闭。其次,制定网络借贷行业规范。除政府应制定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网络借贷行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协助监管部门进行自律管理。最后,明确监管机关。网络借贷的管理涉及金融、工商、公安、工信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应分工协作,建立起网络借贷的监管合作机制。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对网络借贷从市场准入到业务运作、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确保网络借贷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监管机关要创新监管模式,不断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借贷中出现的新问题,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 
  (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首先,强化客户资料审核力度,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对于部分重要材料可以向相关机构进行核实,提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准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性。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共享数据库,进入黑名单者无法再进行网络借贷,提高其造假成本。其次,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的监测,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中,对于网络借贷的资金的划拨、资金的流向进行全程监测,确保借贷的资金能及时划拨到位,避免资金流向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由人民银行定期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账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障客户资金的绝对安全,避免资金使用风险和支付风险的发生,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的公信力。最后,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在加强客户资信审核的基础上,可以推行网站担保、先行付息等模式,降低违约造成的风险。同时简化诉讼程序,针对网络借贷中出现的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解决,降低诉讼的成本。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外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得益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在美国只要个人信用评分超过520分,就可以通过个人社保号、个人税号等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注册从事网络借贷活动。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评级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还有待完善,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信用评级制度,允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将网络借贷中的信用信息也纳入征信数据库中,提高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同时要依法加强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查询条件限制,对于违法泄露、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网络借贷平台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一方面要参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客户的信用信息安全,确保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 
  (四)完善配套制度,杜绝风险隐患 
  建立网络借贷反洗钱制度,由网络借贷平台负责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对于网络借贷中的可疑和大额交易要及时向人民银行上报,人民银行应不定期的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确保反洗钱责任的落实。税务部门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控,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客户交易信息,根据提供的客户交易信息确定纳税的主体。对于符合纳税条件的客户,网络借贷平台应提示其主动缴纳税款或者可由网络平台进行税款的代扣,确保纳税义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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