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洋 时间:2013-02-14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配的对策 
  (一)优化股权结构 
  流通股权和非流通股权的分割是中国资本市场特殊的国情,占上市公司70%左右的股权是不能流通的。股权的割裂造成了非流通控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不同的利益取向,处于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种种非法途径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只有解决了股权分裂问题,实现股票的全流通,才能实现真正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全流通的市场是一个难有明天的市场,这样的市场是很难对社会公众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和持久的凝聚力的。也只有实现了全流通,股利政策的制定才会比较理性,才会真正反映广大股东的意愿,才会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可喜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公众都已看到实现全流通的重大意义,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比如前一段时间在业界内备受关注的国有股减持,就是为了改善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和非流通问题。国有股的核心是流通,关键在于定价。国有股要进入流通市场,就必须有合理的价格。找出各方能接受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方法是解决国有股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不分配现象。很多上市公司在公布年报时,仅仅宣布“暂不分配”,至于是何种原因导致不分配,公司管理层对此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没有任何真诚的解释,使得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才建立不久,上市公司缺乏对投资者的回报意识,股利分配行为极其不规范,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加以引导,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1)强制信息披露透明化。 
  对于当年不分配的公司,应要求在报表中详细披露不分配的原因;对于采用送股方式的公司,应要求在报表中详细披露货币资金状况、资产质量、未来发展机会以及转作股本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投资方向、投资收益等情况。 
  (2)限制过度内部筹资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在哪些条件下才能分配现金股利,但并没有规定在哪些条件下必须要向股东支付股利、以何种方式支付股利,这就使得一些公司有条件也不派现,让投资者大失所望。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有必要规定在公司每股收益达到一定数额时,必须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否则,对其课以一定程度的税赋。并要将派现与配股挂钩,提高配股的门槛。目前对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审核主要体现在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方面,缺乏对公司“圈钱”行为的监督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3)适当限制股本扩张 
  适当限制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张比例,使股本扩张速度与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保持一致,有必要改革对转让股票获取的资本利得的税收处理,对资本利得征税,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机行为。 
  (三)提高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重要因素,是支付股利的前提,盈利性较差、盈利水平不稳定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缺乏稳定性、不分配意愿强烈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增强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支付意愿,提高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的提高是其重要前提。 
  (1)严格公司上市条件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虽然经历了从审批到审核,再到核准的制度改革,但是政府对申请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实质性审查和最终决定权没有变化,只是发行程序的调整而已。我国证券的发行制度体现了政府严格控制了发行市场,任何政策意图都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贯彻到证券市场中,证券发行的行政干预色彩仍然比较浓。在这种发行制度下,一方面由于缺乏相互监督、权力制衡的监管体制,政府垄断了发行市场,就容易滋生腐败。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公司的代理人,在发行市场上很难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在发行市场上袒护共有制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排挤私有制公司,导致市场原则的破坏。总之,目前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很难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对此,一方面要继续推行发行制度的市场化,逐步向注册制度过渡,充分发挥发行公司、承销商、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让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筛选出高质量的公司。另一方面,在市场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核准发行制度,实现发行审核制度的公开化和透明化。通过发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做到对上市公司的事前监控,保证新上市公司是那些经营效益良好,具有成长潜力的高质量公司。 
  (2)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体系 
   对上市公司业绩进行事中监控,一方面要由监管部门和其他的一些相关的部门研究制定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规则、操作细则,对业绩评估体系的基本范畴、评估指标的解释,评估方法及评估标准等出台具体规章制度,一方面应该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如在中国证监会的下属机构中设立“上市公司业绩评价委员会”或在监管不下设立业绩评价分支机构对上市公司业绩评价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3)完善退市制度 
   公司的盈亏状况和净资产是反映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今后能否继续经营下去的重要指标,因此,在制定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时候,应根据其亏损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取消其股票上市资格,将其彻底的从证券市场清除出去,真正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制度。对于没有三年连续亏损,但在一年出现重大亏损而使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应从公告之日起立即暂停其股票上市资格,同时规定此类上市公司应在一定时间内(如一年)内扭亏为盈,并扭转资不抵债的局面,才能恢复其股票上市资格,否则将取消其股票上市资格,完全退出市场。 
  通过三个阶段的严格把关,使得留在我国股市的上市公司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为增强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支付意愿,提高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打下扎实的基础。 
  (四)规范公司治理 
  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公司治理结构有很大关系,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往往导致决策的不民主和不科学。在公司治理方面,应努力实现董事会内部利益制衡机制;建立独立监督机制,实现管理权与监督权分离,加强监督和制约;实现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如:明确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保障股东权力的行使;完善公司董事制度;明确监事会职权;建立完善的经理人激励制度和科学的薪酬体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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