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实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耿忠 时间:2013-02-14
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 
   五、努力提高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现场检查的针对性 
   一方面,应加快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系统网络化建设,尽快推行基于互联网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制定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指导意见》,在整合成熟地区的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反洗钱绩效评估体系,通过建立评估体系实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让金融机构持续评估自身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鼓励其及早发现不足并及时予以纠正;二是便于监管部门依据各项风险指标,评估洗钱风险,从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应调整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工作重心,以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健康的风险管理理念来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具体来讲,在内控制度的检查上,法人机构应重点查制度建设情况,非法人机构应重点看制度落实情况;在客户身份识别的检查上,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管理情况;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检查上,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异常交易甄别分析工作流程;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检查上,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网上交易数据的保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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