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从供需角度分析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构建和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分析
  长期护理保险是要为被保险人承保长期护理服务的费用支出,这包括在疗养院、护理所、家中的非专业和专业护理,主要是指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
  目前,中国共有各类老年社会福利机构3.8万个,养老床位120.5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仅有8.6张,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数50~70张的水平相差甚远。其他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也都发展缓慢,不能满足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需求。当前社会护理机构主要面向孤寡老人,虽然近年来也陆续开始向有家庭的老人开放,但地点合适、条件稍好的护理机构价格昂贵,使得老年人及其子女从经济上难以承受,再加上由于护理机构布局不合理且多数内部条件较差,老人只能获得最基本的低级的护理服务。
  我国护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存在失衡的情况。一方面,我国目前护师、护士与全国人口数之比相当低。根据调查显示,到2020年,我国每1000人的平均床位数将由2002年的2.4张增加到16张,而目前护理工作者的增长速度却远跟不上需求;另一方面,高素质护理人员所占比例低。在我国100多万护士中,大部分人仅具有中专学历,占60%,拥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可谓凤毛麟角。
  从总体上来看,对于日益增加的长期护理需求,我国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的缺乏会影响供给能力,因而制约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构想
  在我国建立的护理服务体系应该是法定护理保险、个人储蓄性护理保险、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综合护理体系。
  (一)开展法定的护理保险体系
  1.护理保险的性质地位
  法定护理保险为政府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具有法定地位,但是考虑到目前已有的社会保险发展状况,以及比较分析了国外经验教训,笔者认为最佳的选择应是将其纳入法定的医疗保险之内共同实施。理由:一是我国目前已经有五大法定的社会保险项目,短期内不可能再予以扩大,而且世界上单独列为法定护理保险的国家不多,实施问题不少。二是现在已在中国推行的法定住院医疗保险,已把部分医疗费用承担起来,并且不久要推出的老人医疗费统筹,因此将护理保险融入医疗保险之中,将比较容易被接受。三是纳入法定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之后,将有利于治疗与护理的结合,更可减少工作环节和节省管理成本。
  2.护理保险的财源筹措问题
  法定护理保险的财源主要来自保险费,根据已有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情况,以及对未来护理费用的预测,可以考虑仅将4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作为缴费对象,考虑到从45岁到60岁退休的15年缴费,基本能满足老年护理服务的需求并有部分积存。国家在护理保险实行的初期阶段内,主要承担财政托底责任,即出现赤字时地方财政给予财政援助,但随着护理保险的深入展开,国家应有计划地实施实质投入。
  3.护理保险的待遇给付问题
  法定护理保险属于基本保险,因此其给付待遇将维持在基本护理需要上。根据生活自理和病情状况,分别设置给付等级。保险给付完全采用实物给付制,即根据护理等级给付护理服务小时。超过法定护理保险给付标准的服务费用,由被护理者本人负担或由其他形式护理服务补充。
  (二)推进个人储蓄性护理保险体系
  储蓄性护理保险采用个人账户的办法,即通过统一的标准,将存入的货币换算成服务小时记入账内予以积存,劳务储蓄可直接将劳务小时记入个人账户。护理保险给付,将按个人账户记载的服务小时提供护理服务,如投保人无需护理服务,也可以根据个人账户中所记载的服务小时,再按换算规定领回投入的货币。
  (三)发展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相结合的护理方式
  家庭护理是指在病人的家中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它既方便老人,又可以避免入住医院或专业护理机构的高昂费用,还可以缓解护理机构不足的矛盾。我国目前比较适宜发展这种护理方式。由于医学的进步,使大多数的护理包括看护护理到护士提供的高水平专业护理都可以在家中进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在短期内不可能建立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全面的专业护理机构,因此与家庭护理相互补充的社区护理应当得到进一步重视,可以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社区护理发展经验,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明确收费标准、规定服务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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