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三、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思路
  (一)加快企业年金立法。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对企业年金的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营运等各方面做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及建立具体详细的惩罚制度。
  (二)监管机构和监管模式的选择。我国对企业年金投资的监管应当遵循定量限制的思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 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对投资工具比例和所有权集中都制定了详细的定量限制。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有条件和禁止性的交易。我国目前选择定量限制监管模式显然是同我国的宏观金融环境、监管能力和微观治理水平相适应的。
  (三)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是实施信托制企业年金的又一个制度创新。根据国外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实践,养老金管理公司作为一个外部法人受托人,其核心要素在于其投资管理(包括其分包)功能的一体化,就是说受托人资格与投资管理人资格是捆绑在一起的,这既是受托人在市场上的生存之本,又是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更是养老金管理公司得以发挥其核心作用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邓大松, 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社,2004.
  孙建勇 养老金规范与监管[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刘钧. 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 .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2 年第9期
   杨燕绥编着. 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3. 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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