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药业中领先时间优势与仿制药鼓励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4
美国的Hatch-Waxman法案是原研药和仿制药对领先时间锱铢必较的最典型的例子。对原研药制药企业的领先时间延长方面,因为创新药品研发从新单体筛选、临床前动物试验、临床研究,到通过FDA审批上市,耗时10~15年。而为了用专利保护抢占先机,与创新药相关的专利通常在新单体筛选时就已申请,这样药品专利往往在新药开发的早期就被授予,远远早于药品批准上市的时间。而FDA对于创新药物的审批耗时漫长,所以Hatch-Waxman法案就规定专利期的延长,时间最长可以5年。Hatch-Waxman法案颁布以后,专利药的平均有效专利期由9年延长至11.5年。专利期延长5年(最长延长期)的专利药占全部新药申请的9%,延长3年以上的达34%。给创新药制造商带来了巨额的药品专利独占销售利润,大大激发了制造商研发创新药的动力。如美国利来公司的“百忧解”于1986年上市,其专利在1995年初到期后又获得专利期限的延长,而该药约有80%的销售额是在专利延长期内获得的。
为了鼓励仿制药制药商在专利药到期后积极仿制,防止药品专利期延长带来的负效应,造成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美国国会还建立了药品专利延长制度的负面效应补偿机制,即“非专利药价格竞争机制”(drug price competition mechanism)。为了平衡创新药制造商和仿制药制造商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在Hatch-Waxman法案中规定,仿制药制造商只要提交简略新药申请(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ANDA),证明仿制药与创新药具有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药效及生物等效性,即可被批准上市,且该仿制药可拥有与创新药相同的通用名。简化申请相对于一般的创新药物的申请来说节省了很多时间,有助于仿制药品的快速上市。这是在一个方面对于原研药领先时间优势的挑战。仿制药商在申报ANDA时如含有第四段声明,即向专利药提出挑战,声明其所列专利不成立、无法实行或未侵权,如果专利药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45天)提出上诉,或仿制药商胜诉,则FDA给予仿制药商180天的市场专营行政保护期,弥补其在诉讼期的经济损失。180天是按仿制药商胜诉或仿制药上市最早之日开始计算,且180天的保护期具有排他性,即FDA仅授予首家仿制药公司180天的保护,在此期间,FDA不再批准其他相同的仿制药上市。这个180天就是用行政的保护对领先时间优势的一个挑战。
3.2 我国对首仿药的鼓励政策
对于首仿药,虽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规规定第一个仿制药申请者可以拥有180天的市场专卖权,但是在其他诸多的法律法规或各个部门的规章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支持。由于首仿药相对于后来者,投入的研发生产费用较高,业界一直有一种呼声,要将其与后来的仿制药相区别。2006年3月,国家发改委就在《药品定价方法》(初稿)中首次提出“首仿药”定价新政,以期通过定价和审批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来调控仿制药过热的现象。所谓首仿药,是指“首先研究申报国外已上市而在国内未上市的药品”,《药品定价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内首先仿制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同种仿制药品的价格经专家论证后,允许在统一定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范围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上浮范围,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另外,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如何确认首仿药。目前各省的药监部门均可受理新药的初级申请,后交材料的或许比先但被打回补充材料的提前拿到批件,那么谁是首仿,很难判定。办法规定,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严重供过于求的仿制类药品,经过专家论证后,也可以采取统一的价格措施,特别是对于后进入市场的仿制类药品的市场价格,应按照低于先进入市场的同种仿制药品价格的原则制定。但可惜的是,由于多种原因,该项政策一直还停留在讨论中。有消息透露,该政策的正式出台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表,而且不排除有夭折的可能。无论如何,这是一个信号,对首仿药的鼓励态度。上文也提到,在专利过期后由于原研药商在多年的制造经验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和know-how,鼓励首仿、抢仿对原研药领先时间的一个挑战。
另外,《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这条规定直接、正面地肯定和鼓励了仿制药企业对已上市药品进行首仿的可行性,在专利到期前进行仿制研究也具有合法性。这是从实际上考虑到要仿制需要解决很多技术上、工艺上的难题,给出一个明确的两年时间,这是对仿制药挑战领先时间一个有力的支持。
4 结语
我国制药业的研发能力弱,现在中国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几乎都是仿制药,可以说我国是一个仿制药的国家。所以对仿制药的鼓励政策对中国的制药企业关系重大。因此,仿制药企完全可以把握住国家的政策法规,积极寻找合适的产品进行重点开发,但是,在进行仿制的过程中,药企仍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专利丛林的触礁,如剂型、生产工艺、稳定形态等的专利,以避免出现有批件不能上市的尴尬,因为原研药制药企业会通过外围专利的保护对一个化学结构式进行保护,达到延长专利的目的。在笔者看来,仿制药企应积极掌握未来几年世界范围内有哪些上市药品的专利到期,或认真研究国外药企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是否已获得授权,授权文本是否存在缺陷,以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
参考文献
[1]丁锦希美国药品专利期延长制度浅析——Hatch-Waxman法案对我国医药工业的启示[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06,37,(9).
[2]Patent Thickets:Strategic Patenting of Complex Technologies James Be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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