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与碳交易在中国环境规制中的比较及运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光 时间:2013-02-14
  2.碳交易效果评估。在环境容量和减排总量既定的情况下,碳交易的优势有:(1)能够加强初始排放权分配的有效性,维持既定排放总量。与碳税相比,碳交易更关注既定排放总量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理分配,通过交易权的分割与转让,实现污染排放边际成本的增加,以起到约束经济体排放行为的目的。(2)规则简便,成本低廉,发展迅速。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目前国际碳交易发展格局中,强制市场为主、自愿市场为辅;配额市场为主、项目交易为辅。据统计,2008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总成交量已经达到48亿吨二氧化碳量,交易金额超过1260亿美元,发展速度超过碳税。
  但是,碳交易对本土市场的发展影响较为显著,例如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交易各方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交易无法迅速完成等等。此外,目前碳交易市场建设滞后,世界碳交易目前主要通过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加拿大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澳大利亚三大气候交易所和印度气候两大交易所等进行交易,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市场仍处于筹备阶段。
  三、中国实施环境规制的策略选择
  (一)碳税征收应循序渐进,同时酌情减免企业的其他税负
  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传统黑色能源的依赖度较高,因此在碳税的征收上应当细致考虑,既要根据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制定合理的碳税征收机制,又要避免欧洲发达国家高额碳税的激进征收方法,以将社会的运行成本降至最低。此外,为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征收碳税需要高度关注企业的税负问题,适当减免企业其他税负,以实现企业税负比率零增长,避免打击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①。
  (二)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构建碳交易市场的技术路线
  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建设阶段,应合理借鉴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经验,推动国内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形成,以市场化手段加快推进环境和能源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建立一套与发展全国统一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改变目前政策规划不明、法律缺失的状态;其次,要发挥现有排放权交易所、CDM技术服务中心等机构在构建区域性的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的作用,鼓励全国各个地区,特别是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积极构建碳交易区域市场,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提供平台支持②。在此过程中,我国要特别注意妥善解决碳交易市场在全球碳定价权中的敏感性问题。
  (三)对碳税和碳交易的综合运用是实现环境规制的必然选择
  碳税和碳交易作为环境规制的不同手段,本质上并不对立,而是基于不同经济理论之上的政策演绎。碳税侧重解决污染排放的价格问题,碳交易侧重解决污染排放的数量问题,两者在环境规制的不同层面发挥着不同作用。因此,审慎区别并总结二者的适用范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同样需要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加大调研力度,充分总结经验,在碳税和碳交易的综合运用领域开拓创新。
  
  参考文献:
  [1]李伟等.关于碳税问题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8(3).
  [2]熊焰.低碳之路——重新定义世界和我们的生活[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3]苏明等.我国开征碳税的效果预测和影响评价[J].Environ mental Economy,2009(9).
  [4]陈洪宛、张磊.我国当前实行碳税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可行性思考[J].财经论丛,2009(1).
  [5]郭丽岩.世界范围新一轮能源资源价格冲击的成因分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4).
  [6]曹葳.美国核能战略的新动向及对中国核电发展的启示[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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