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内容摘要:体育产业已成为21世纪最具前景的新兴产业,其发展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介入对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体育领域内“市场失灵”及政府介入必要性的分析,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对体育产业介入与干预的策略,并探讨了政府行为介入体育产业的法制依托.
关键词:体育产业;政府行为;介入.
市场经济是一种由市场自动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它改变的是市场与政府之间在资源配置上的位置。也就是资源基础配置的主体由过去的政府转为现在的市场,其优点是在完全竞争的前提下能够自动地导向社会范围内资源的合理化和给予每个经济主体以经济选择的自由,所以市场经济是富有生命力的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
事实证明,这是目前任何一种机制都无法替代的一种主导力量。但是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它是一种把外部的强制性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机制,由于过分的宽松、放任和自由,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诸要素在各种利益的关系上便不可避免地陷入冲突,完全竞争成为假设,均衡逐渐失去支撑,从而给市场本身带来难以顾及的难题,这些难题自然也就成了市场的局限所在.
在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没有科学地界定和规范体育领域内的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已成为发展体育产业、建立多元化体育经营方式的障碍。在处理体育领域内的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关系时,更重要的是必须明确政府行为应介入的范围,而政府的介入是由“市场失灵”或者说“政府有效”决定的.
政府介入体育产业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在产业资源的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如果一味地让市场按自身的规律调控其生存和发展,就会使得产业内部及其各行业间发生矛盾和问题,矛盾和问题不能通过市场来加以解决,只有通过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和不足.
体育产品可分为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混合物品三类。私人物品具有竞争性、非排他性,可以供给市场组织生产,通过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发挥作用,提高体育产品和服务质量,如已经走向职业化的足球、篮球等运动项目,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完全可以通过产业化运作盈利。公共体育物品不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非营利组织提供。因此,这类体育用品的提供仍应由政府起主导作用,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成立各种非营利体育组织,如社区体育俱乐部、单项体育协会等,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资金上给予资助,使非营利组织比政府更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官僚主义缺陷。混合体育物品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不具有排他性的混合体育物品,如政府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尽管在一定人数的条件下消费者的增多并不影响原有消费者的效用,但是可以通过收取门票限制那些不想买门票的人进入,这一类物品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部分收入,政府可视其经营收入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财政补贴或上缴税收。二是具有竞争性却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比如公共体育活动绿地、活动场馆等,这类物品需要政府提供.
政府行为对体育产业的介入与干预策略政府行为对体育产业的介入与干预,实际上是政府部门对体育产品和服务的再生产全过程和体育经济的总体运行进行干预和治理,它是各级各类政府机构通过指导、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等方式,对体育产业管理的客体施加一系列影响,及时纠正体育产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偏差,使体育产业运行符合国家体育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动态过程.
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状况来看,政府应着重作好以下三方面工作:其一是政府对体育产业的有限管理.
政府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体育产业无所不包的全面干预,把部分属于企业经营者的权限及时还给企业。但政府可以有选择地对某些方面进行管理以避免市场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