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其二是政府对体育产业的间接管理.
政府不再插手体育生产者的具体事物和直接控制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是通过一定的指示性、启发性产业政策的诱导作用对企业产生影响。体育产业政策是政府从宏观上管理和调控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它设立一定时期体育组织和结构变化趋势及发展目标,并提出实现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体育产业政策包括三方面内容:体育产业结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体育瓶颈产业、体育先导产业和体育支柱产业发展的优先选择,对这些体育产业适度的政策倾斜等;体育产业组织变化、推动建立和形成规模生产的政策;体育产业布局政策.
其三是政府对体育产业的经济法律管理。政府改变过去较为单纯的行政管理办法,转向经济法律管理,一切管理活动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政府应改变过去以管理为主的行为,而把更多的精力、人力、财力投入到为体育产业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政府应制定体育产业长期发展战略、计划,实现体育产业的全局性、长期性、层次性、稳定性和阶段性增长,为体育经济发展指引方向.
政府行为介入体育产业的法制依托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行为的介入是通过制定、执行政策和法规,通过对社会和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督,从而达到对社会和市场的宏观调整.
体育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以强有力的宏观法制为依托,这不仅因为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体育法制作为保驾护航的外在力量,更重要的在于没有体育产业的法制化,就不可能将体育与经济紧密地结合起来。市场经济使体育产业化、社会化规模日趋扩大,体育市场逐渐繁荣,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体育组织等形成广泛且结构复杂的关系,需要有统一的法则去理顺。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体育行政部门要以管体育为主动向办体育为主动转变,相应的,管理方式也应直接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法律为主转变。政府体育法制成为现代体育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形式.
因此,在市场经济促使各个独立的体育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差别日益明显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如体育产业投资主体行为的规范、主体正当权益的保障、规定义务的履行等都不再由政府行政部门干预,取而代之的只能是法律手段的调整.
体育产业经营的有序发展以政府宏观法制为依托,首先保障体育产业经营主体的自主性,要求政府的法律约束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以企业为主的法人。法人自主性的一个要求即是财产的自主性,要求自主行使占有财产权力.
为了保障体育企业法人的自由性,就要加强政府体育法制建设,使参与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各合法主体摆脱作为政府部门附属物的境地;自主性要求政企分开,将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界定所有权、经营权和其它财产的范围,让法人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决策,保证体育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其次,体育经营活动的契约性要求以政府法制为依托,市场经济主体间进行的各种商品交换主要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的.
体育经营活动如同其他领域的经济活动一样,也存在众多的商品交换,只是体育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换的大多数商品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体育劳务或体育无形资产,如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经纪人与所代理的客户、提供赞助的企业与接受赞助的个人或组织等,这些都要以契约的形式保障双方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林.职业体育俱乐部运行机制[M].人民出版社,2002
2.国家体育总局干部培训中心编.市场经济与体育政策发展[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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