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构建股东中心的利益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4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便是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在法律中的体现。特别是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当公司的经营者通过其多数决对公司决议施加影响,直接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时,该制度便赋予了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成了中小股东寻求法律救济其利益的方式。修订后的公司法扩展了既有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扩大了诉讼的范围,有利于改变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博弈悬殊的局面。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一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没有资格上的限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资格;二是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适格被告不仅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等公司内部人员,也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三是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发挥股东派生诉讼的真正价值,股东在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之前必须先寻求公司的内部救济,只有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后,原告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此前置程序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以股东为中心的利益机制的构建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便是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方面。
公司治理结构与宪政理论中的国家治理形式有很大相似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同样贯穿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经营管理呈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的基本架构。股东类似于国家的选民,公司类似于国家的政府,股东大会类似于议会,董事会类似于执政者,公司章程被视为公司宪章,”执政者”必须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制约。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这是传统的公司法理论所普遍奉行的两大理念。在此基础上,股东会中心主义应运而生。另外,公司的董事必须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由股东会决定。这种股东会至高无上、董事会完全依附于股东会的公司权力分配格局被称为股东会中心主义。
现代公司的发展,理论上强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我国到底应该强调股东利益的保护,还是董事会至上成为了激烈争论的话题。笔者认为,构建以股东为中心的利益机制仍是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中应当坚持的方向。这是因为,公司自出现以来,营利性便是公司的本质属性,股东利用股权实现其利益也是其投资于公司的根本目的。按照股东为公司所有者的理论,以股东为中心,促进股东利益最大化,强调投资回报最大化仍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股东把公司交由董事会经营管理应理解为现代经济体制下为股东服务的新举措,真正的利益核心仍是股东。同时,大力进行经济建设仍是我国当前的中心工作,为了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的信心,调动全社会的经济活力也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股东为中心的利益机制。因此,我国公司法仍然规定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和最高权力机构,关系到公司经营方面的一切重大事项都要由其最终决策,董事会要对股东会负责,这就从公司治理结构上保障了股东利益优先。
四、结束语
实现和保护所有股东利益的理念要贯穿于公司治理的始终,完善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必要方式。
下一篇:浅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