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发展劳动价值论文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与资源配置—重申“泛价值论”并回应屈炳祥先生制造的“马克思迷信”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4
论文摘要:“马克思研究了人类社会所有形式的商品经济”是制造对马克思的迷信,两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都只能由供给和需求来说明,效用价值论弥补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片面坚持劳动价值论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资源的全面优化配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不是检验真理的科学标准、历史标准和实践标准,经屈先生僵化处理过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相背离。屈先生要马克思把所有商品经济都作为自己研究与解剖的“直接对象”,是要马克思生前与生后的“灵魂”也参与人类有史以来所有商品经济的研究工作。这种结合迷信“鬼搞出来的”价值理论根本不存在,但它却是屈先生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真发展”与“真创新”。
屈炳祥先生在《经济评论》2008年第2期发表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性与创新》一文,这篇文章的副标题是纪念《资本论》出版140周年,实则是无端低毁我提出的“泛价值论”。该文最突出的特点是制造对马克思的迷信,搞大而化之、不着边际的贬损和轻率做出一些结论。尤其是,屈先生口口声声教人们如何坚持和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但他在“坚持”时又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弄得面目全非,甚至不惜将之置于社会发展的对立面;而在“发展”时,他又把马克思及其理论抬升到荒诞不经的地步,以至弄出了只有借助马克思的“灵魂”研究几千年才能完成的价值理论。
一、白纸黑字:见证屈炳样先生制造马克思迷信
屈先生在文中反复强调说:“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研究了人类社会所有形式的商品经济后得出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夏对于这个全称判断,稍有一点历史知识和逻辑常识的人都会发现其荒谬之处。第一,马克思逝世于1883年,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他不可能研究他死后的19世纪末和整个20世纪这段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说马克思“研究了人类历史上所有形式的商品经济”,除非马克思死后他的灵魂还继续研究了垄断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现代国家干预的商品(市场)经济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改革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商品)经济。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屈先生都是在对马克思制造迷信或把马克思真正当成了神。如果说,在此之前我们这样说尚缺乏根据的话,那么现在则是白纸黑字、证据确凿了。第二,既然屈先生认为马克思死前的商品经济就代表了或等于“人类历史上所有形式的商品经济”,说明屈先生的思维模式、研究方法、知识结构、理论视野及所持立场仍局限于19世纪。第三,屈先生对马克思及其理论的评价很不实事求是。本来,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并论证了劳动价值论及其基本点,这是对政治经济学的开创性贡献,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并把它整合到自己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形成了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价值论发展史上竖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但是,如果有人硬要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发展到了顶峰,是“唯一科学的理论”,其“一系列范畴、规律和原理”“可以适用于一切商品经济社会”,并以此封堵价值理论的发展,这就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劳动价值论。事实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面临诸多挑战,人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二、劳动价值论的困境与出路
为了阻挡其他价值论“代替或改造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屈先生的主要做法就是引证马克思的相关论述,而很少考虑它们的时代局限性和说服力。比如,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很显然,土地没有价值只是处于19世纪的人们的看法。本人曾论证过:由于自然力的作用、消耗与凝结,土地不仅具备了一种永恒的生产力,同时也具有价值。或者换一种说法,土地历来就体现着复杂的产权关系,它从来就不是单纯的使用价值。如此理解,把土地和当作社会关系的地租安置在一起,就不再是什么两个不可通约的量了。再换一个角度看,价值具有自然属性或两重性,这是对马克思价值属性系列论述进行讨论后概括出来的,也是屈先生最后不得不认可的。既如此,把作为使用价值的土地和作为价值的地租放在一起(都具有自然属性),就不是什么“显然不能综合在一起的部分”了。
马克思确曾将工资界定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劳动力的价值由什么决定?由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价值几何?可大可小。这个曾经有助于揭露资本剥削的理论现在不利于争取和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工资作为劳动的报酬或价格,也不是什么“异化的不合理形式”,因为劳动不能作为商品买卖的理由在许多方面也适用于劳动力。这牵涉到剩余价值理论。在劳动、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比例发生变化后,剩余价值源泉的界定和剥削程度的计量也应与时俱进。比如,撇开技术进步和管理劳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根据美国1899-1922年的工业生产统计资料得出的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Q=I .O 1 L0vSKau,当利润占比超过0.25时,可以视为对劳动存在剥削;但是,当资本特别是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70%以上时,传统的剥削理论就面临重构了。谈判工资制或分享工资制可视为一种新的利益分割制度,它说明企业劳资关系趋于和谐而不是更加对立。现在的问题是:仅仅因为要素价值论在利益倾向上“宣布统治阶级的收人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否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就认为它是错误的、有害的、庸俗的价值理论,这种看法和评判标准的科学性值得怀疑。按照这种利益倾向标准概括出来的其他价值理论也难以摆脱庸俗的嫌疑,比如劳动价值论。为了揭露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并为剥夺财产所有者的财产制造依据,劳动价值论者坚决反对和抨击其他任何价值理论。但是,这里的价值论之争,已不是什么科学之争,而只是利益之争。为争夺利益而产生的劳动价值论还是科学的价值论吗?也许有人会说:劳动价值论就是科学性和阶级性的统一。若如此,劳动价值论在他的创立者那里曾经是革命的科学,但现在,在他的维护者如屈炳祥先生那里则变成了一种辩护性的理论了。
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量有两重含义,虽然商品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无论是第一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是第二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必要标准”都取于供求,都只能由供给和需求来说明。首先,单就第一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是取决于中等的生产条件还是高于或低于中等的生产条件生产使用价值的时间,完全取决于行业市场的供求状况。对此,马克思己有充分的论述。他说:“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么,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么,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互在这里,马克思讨论了求大于供、供大于求、供求相等三种情况中的前两种情况。当求大于供(非常强烈)时,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决定市场价值;当供大于求(非常强烈)时,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调节市场价值。在这两种情况下,供求通过作用或“选择”生产条件间接参与价值决定。第三种情况是供求一致。马克思认为“如果商品都能够按照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供求就是一致的。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发生作用,正因为如此,商品就按照自己的市场价值出售。这是许多包括屈先生在内的人认为供求不影响价值决定的理由。而事实上,这一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商品按照市场价值出售,正是供求在其背后决定了这种状态,即一致的供求选择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决定价值,并使价格和价值不发生偏离。这和供大于求较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决定价值、求大于供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决定价值是同一个道理。苹果从树上掉下来时体现了万有引力定律,苹果还挂在树上(地球引力和树枝的上拉力正好相等)或苹果己落在地上(地心引力和土地的托力正好相等)万有引力定律就不存在或不发挥作用量吗?否!关键在于人们能否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
当然,马克思也讨论过“供求调节着市场价格”。“如果产品量超过这种需要,商品就必然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商品就必然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综合马克思的前两段论述可看出:供求直接“调节着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间接(或进一步)作用于价值或参与价值决定。“另一方面,市场价值调节着供求关系”,“如果市场价值降低了,社会需要平均说来就会扩大,并且在一定限度内能够吸收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场价值提高了,商品的社会需要就会缩减”气确切地说,不是价值调节供求,而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调节着供求。如果变化了的价值不反映在价格上,价值就不能(间接)发挥调节供求的作用。这就是屈先生在文中引用的马克思批评马尔萨斯的观点。但这只是马克思系统观点中的“另一方面”,不是全部。所以说,马克思关于供求与价值关系的论述是非常丰富的,也是比较全面的,但屈先生的采择与理解却是非常片面的。
其次,在两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之间的关系下,处于相对微观层次的第一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于或最终服从于处于宏观层次的第二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即“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而第二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则是直接受供求规制。马克思指出:“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也就是说,按照它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竞争,同供求关系的变动相适应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总是力图把耗费在每一种商品上的劳动的总量化为这个标准。”。马克思此言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需求(“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的量”)对价值的最终决定作用。供求决定价格,供求对比变化决定价格波动,而价格波动又将耗费在每一种商品上的劳动的总量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即价值。在这里,马克思明确认可了供求对价值的最终决定作用。
效用价值论,严格地说其完善形态是边际效用价值论,它是否就如屈先生所断言的那样:和供求价值论一样,“都是荒谬的”。我们不能像屈先生那样罗列两条马恩语录就简单地做出否定性的结论。经分析,屈先生在文中引证的马克思、恩格斯对效用理论的批评不足以证明效用价值论的荒谬;屈先生仅凭马克思曾经对效用价值论持批评态度就断定边际效用理论的荒谬更是缺乏说服力!尤其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存在空白,如果没有其他价值论的补充,它将面临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马克思在讨论第二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指出,对价值具有最终决定意义的是“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那么,这个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的社会规模又由什么来决定呢?马克思对此没有深入研究和做出回答。也许会有多种理论可解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这一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是就我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只有边际效用价值理论能完成这一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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