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起兴嬗变与中国经济学之省思
内容提要:对于新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史而言,改革开放前的30年是需要认真总结的一段历史。当时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起兴与嬗变,并未直接促就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改革开放后,前苏联经济法理论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纵横统一论”形成的重要理论资源,对中国经济法治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在简要分析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起兴与嬗变基础上,从史学角度,重点检讨和论证了建国后中国经济法学形成前的法学学术及其症结。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学;前苏联经济法学派;纵横统一论
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于中国的改革开放,目前已成为学界不争的一个事实。对于新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史而言,改革开放前的30年是需要认真总结的一段历史。新中国法学的前30年中,法学界对前苏联法学理论的继受,直接源于对前苏联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的肯认与照搬。用当时苏联共产党人的话讲,“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t]然而,当时在前苏联有影响的各类经济法学派的理论和思想并未在中国生根发芽,这是需要中国经济法学认真省思的一个历史问题。 一、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起兴与嬗变 前苏联法学界提出经济法问题,是在20世纪20年代讨论如何对待不同的经济成分时,而且伴随着民法与经济法的激烈争论。早在1922年《苏俄民法典》公布后不久,当时苏联一些有影响的法学家即或者把民法看成是经济法的同义语,或者把民法包括在经济法的概念内。【2]如斯图契卡等人即认为,苏维埃民法只能调整私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以及部分地调整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能调整公有经济内部即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斯图契卡提出的“两成分法”理论强调,经济法即经济行政法,以计划性和从属性为特征,其调整形成于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中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建立在无计划的、“无政府”的基础上的私有制经济成分中的财产关系;随着原料和产品分配的有意识的计划作用的增长,民法将被经济行政法所代替。 尽管该理论受到当时许多民法学家的批评,但却开创了部门经济法主张的先河。 20世纪30年代中期,前苏联又产生了战前经济法。该理论主张,必须把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间产生的关系划分为法和法律科学的独立部门,应颁布专门的经济法典,由它调整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所产生的一切基本财产关系。该理论被维辛斯基指责为“偷天换日地用所谓‘经济法’来代替民法,是对共产主义敌人的重大帮助。”颇具代表性的维辛斯基批判,使得前苏联战前经济法的主张被彻底排斥了近20多年。50年代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前苏联又产生了新的经济法学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拉普捷夫等人提出的战后经济法主张,其又被称为现代经济法学派。它是1958年赫鲁晓夫执政时期初次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产物。该学派主张,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具有特定的法律调整对象(经济关系)和特定的法律调整方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组织管理和公有制单位开展经济活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具有组织管理因素和财产价值因素相统一的特点,即便是其中的合同关系,也是将违约责任和管理责任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超出了传统民法和行政法的范畴,应称之为“经济法”。 拉普捷夫在《苏维埃经济法》(1959)中,论证了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独立部门法思想,反对人为地把经济法规范分割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他认为,苏维埃经济法全面地调整纵的和横的经济关系,现实生活中的这些关系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和统一决定了经济法规范的统一,它们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他同时提出,苏联进一步发展经济立法,科学地研究经济法的一般概念和制度,必然导致颁布经济法典。但他也指出,在当时的条件下,颁布统一的经济法典还为时尚早,应当颁布系统的法律和规范法令,为将来更广泛的法典编篡作准备。 现代经济法学派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是在苏共二十大之后,对许多理论问题进行了重新评价,包括对原来彻底排斥经济法理论这种做法的不妥当性有了一定认识;二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苏联面临经济体制改革,这向法律界提出了如何加强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作用的研究课题;三是这一时期正准备对苏联的立法进行大规模的更新,要求在理论上研究完善苏联法律体系和明确划分各部门立法的调整范围等问题。
总之,从20世纪20年代到60年代,在前苏联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上,前后共出现过五大流派,即:(1)两成分法。20年代由著名法学家斯图契卡提出,当时经济法实质上已经区别于民法并且排挤了民法,直到1938年,民法一直被排除在教学大纲和法律用语之外,这与当时苏联公有成分比重增大不无关系。[9](2)战前经济法学派。30年代中期出现以根茨布尔格和巴叔堪尼斯等为代表,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也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10](3)战后经济法学派,亦称现代经济法学派。由著名经济法学家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首创,认为经济法是用来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与其下属部门之间,在指导和进行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叫做经济关系,它们是在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1](4)综合学科经济法。代表人物有约非和沙尔戈罗德等,认为经济法属于综合法律学科,不具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约非后来放弃了综合法律学科的观点)。[12](5)经济行政法。1963年由著名民法学家勃拉图西等提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不能将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在“经济法”的名下混为一谈。[13]这些学派经过几十年的争论和演化,逐步分化为两大派:民法—行政法学派和现代经济法学派。它们在经济法学诸多领域的对立观点,都可以在“经济法”的界定和基本属性上反映出来:民法—行政法学派基本上持广义经济法观点,并认为经济法不具有部门法的属性,公民是经济法主体之一;现代经济法学派则持狭义经济法观点,将财政法、土地法、劳动法等排除在外,经济法是只调整部分经济关系,即经济管理机关、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和领导经济活动中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的法,是统一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公民不能成为其主体。此外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目的与原则、经济合同、经济法学学科教育等方面亦有不少对立主张。[14】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自我省思 上述有关经济法的理论学说和理论体系,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前苏联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经济政策、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背景,如战时共产主义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工业化运动和农村集体化运动,苏联社会主义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及其走向僵化等。改革开放前,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1953年一五计划、1958年大跃进、1959年开始的连续3年自然灾害、以粮为纲、以钢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及文化大革命等关键词成为我国建国后这段经济社会历史的生动写照。对我国而言,建国之初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国家权力强力干预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又是在国家权力保障下进行的。权力与计划经济紧密而牢固地胶合在一起,国家被赋予了对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和统一管理的权力,进而确立了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性地位。如在财政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