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起兴嬗变与中国经济学之省思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席月民 时间:2013-02-14

政法领域,我国在彻底否定旧中国的“公共财政”理论后,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重新认识财政的本质问题,通过引进和质疑前苏联的“货币资财论”、“货币关系论”,逐步形成计划经济时期占主流地位的“国家分配论”,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由工商税和企业上缴的利润构成,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以主体身份无偿参与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难怪张文显教授论及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时评价说:“计划经济实质是权力(行政)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与经济融为一体,经济是政治的附庸,生产者没有独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生产者之间实际上不发生横向的主体关系,有的只是与上级和政府的纵向隶属关系。政府主要依据行政权力关系、行政命令、等级职位安排、红头文件或作为行政权力延伸的法规来配置资源,指挥生产;发生经济争议或纠纷,也主要靠行政机关以行政的方式仲裁、调解或决断,无需借助司法程序。这就使得以公正和平等为基础的法律在计划经济中的作用必然是微乎其微的。[15]

应该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曾先后产生了两次法律革命,即1949年中国人民大革命胜利所形成的第一次法律革命以及与1978年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第二次法律革命。特别是第一次法律革命,其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与结构,打破了旧有的法律秩序,从而建立起了一种新的法律秩序,确立了一种新的法律正义标准及其动作机制,给新的社会系统提供了有效的规范与制度支持。[16]但当强调法律服从于政治时,法学理论和实践则不免开始陷入这样或那样的误区。如1957年至1976年之间的中国政治,基本上就是指的阶级斗争及一连串的政治运动,虽然毛泽东主席也曾说过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但却未把经济作为党的工作重点。由此看来,尽管我国学界此前曾有过前苏联经济法的译介,[17]但在20世纪50年代,苏联的经济法理论并没有广泛传人并影响中国的法学实践。究其原因,一是50年代前期,虽然前苏联法学对中国产生了很大影响,但主要被介绍和接受的是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主流法学理论,在部门法研究中更多地体现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家庭法、土地法、劳动法等领域,由于经济法理论在其本国被视为“毒素”,自然不可能被介绍和传播至中国;二是50年代后期,当苏联开始对30年代形成的经济法理论重新进行认识时,中苏两国却开始交恶。这样,在50年代就没有出现介绍和传播苏联经济法理论的时机。进入60年代后,苏联经济法理论在对东欧国家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的同时,开始间接影响到中国。【18]其表现之一就是,1963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草案)。该草案尽管只有70条,但其结构清晰,体系完整,不失为一个完整的法典草案。根据该草案第1条[19]和第3条[∞]规定,其把所有组织和公民的一切经济活动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应该说,与其他部门法学一样,法学界对新中国经济与法问题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建国后的前10年。通观当时我国的法学教材或论著,前苏联法学的主流观点此起彼伏,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价值被反复突出和强调,而社会性价值则倍受忽视甚或否定。[22】“苏维埃的法律是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镇压剥削阶级反抗、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教育劳动人民的强大工具。”在这种法学思想的指导下,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同样与政治、政策高度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法律就是政治,它是政治的手段,是国家政策的具体化和条文化。具体地说,就是体现着党的政策。在这一方面,刑法等部门如此,有关经济的法亦复如此。虽然当时我国也颁行了一些经济法律法规,但政策法律化和法律政策化的问题十分突出,中国经济法赖以产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具备。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这二者结合和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也不例外。而其后的20年,法学研究者一直在误区里行进,即从阶级斗争的观点出发,把大跃进、批判资产阶级法学观点、反帝防修、学习毛主席著作等政治运动作为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党的左倾错误的日益发展,使国家“一五计划”顺利完成后给法学健康发展创造的良好契机被无谓错失,法学事业不仅未能按照正常逻辑而展开,反而不断萎缩、直至湮没于一连串的政治运动之中。朴素的阶级感情、政治化的歌颂口号、教条僵化的说教、浪漫的革命理想、高度的政治批判热情、怒不可遏的道德义愤取代了法学自身应有的内容。因此,关于经济与法的理论及其嬗变研究,也就只能锁定在建国后的前10年,而这10年中,这一问题又是众多民法学者研究的重点,前苏联的两成分法和战前经济法学派的主张在其本国被排斥的同时,在中国法学界同样受到了冷遇。对于经济法而言,虽然“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20世纪20年代即被人介绍进国门,当时的介绍内容已涉及经济法在德国形成的原因、德国学者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观点及经济法的性质、范围等,但这些成果并未引起中国法学界的关注。建国后,尽管中国法学研究一边倒地受到前苏联法学影响,但鉴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勃兴却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的事情。痛定思痛,笔者认为,没有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和对法制的高度重视,没有科学的理性批判精神,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学术研究的充分展开是难以想象的。

改革开放后,政府推进型的经济社会变迁进入破冰期和过渡期。因应于经济社会中计划主导、国家优位、权力本位的底色和基调,经济法学的应运而生最终忠实映像了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解放运动洗礼下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基本要义,诠释了强制性经济社会变迁过渡期中进取性与妥协性的矛盾特质。此时,经济法研究的理论资源主要寻向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以拉普捷夫为代表的现代经济法学派的主张通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传播和发展,使“纵横统一论”成为中国经济法学从蓬勃兴起(1979-1984)到初步发展阶段(1985 -1991)中的主流理论,并在与民法和行政法的论战中经历了由粗至精的发展过程,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通过洞察经济结构中“横向经济关系和垂直经济关系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并据此主张经济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超越私法和公法局限而获得独立性依据,进而阐发经济法原则任务、构设经济法体系范围,“纵横统一论”触及了经济法本质规定性,经典概括和回应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基本要义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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