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公平框架下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状况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乐晶 时间:2013-02-14
  (一)生存权
  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目前我国农民的收入来源已经多元化发展,但是从长远角度来说,土地的产出还是主要收入来源。征地程序的不合理、征地补偿过低和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很严重,更别说是养老了。最高不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补偿标准,相对于日益提高的消费水平和日益增加的教育、医疗费用来说,要再多出钱来备着养老,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失地对于农民来说,是赖以生存的财产遭到掠夺,是失去了基本的生活来源,这一行为同时也让农民陷入了老无所养的境地。
  (二)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公民享有在社会中良性发展的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说的是广义的发展权。广义的发展权是指公民享有使其现有生存状态随社会发展而良性发展的权利,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享有随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充分实现其基本自由的权利;二是公民享有参与和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
  农民目前的就业途径已经多元化了,但是土地依然是农民就业的基本场所,因为尽管许多农民都外出务工,可却很少有农民可以转变为城市居民,大多数外出务工的农民在若干年后还是会回到家乡继续以种地谋生。特别是近两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部分的农民都被迫失业,回到了家乡。也就是说,受农民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影响,外出务工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是很大的。我们在江西省上饶市调查时发现,江西的农村社保也只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并未涉及失业保险,所以保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于保障农民的发展权来说,有着不一般的作用。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说,失去土地导致农民子女的身份不得不变更,农村的教育水平和教育资源又远不及城市,在不平等的条件下,只能带来被迫进城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也越来越多。所以,强制征地剥夺了农民随社会发展而良性发展的权利。
  五、结束语
  近年来,屡禁不止的土地违法案件损坏了大量的耕地良田,其中政府强制征地占了很大比例,这极大地败坏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破坏了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固然重要,对于补偿标准的提高也十分必要,可是对于失地对农民意味着什么也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因为只有清楚了土地对农民的意义,才能较全面地顾及到农民的权益。本文主要从法理学角度分对象探讨了失去农用地农民和失去宅基地农民的权益受损状况,为提出相关政策以保障农民权益提供了一定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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