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稳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新农保与老农保对比有如下一些特点:一是参保范围更广,门槛更低,体现了“广覆盖”的原则。新农保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不仅是参保年龄下降了4岁,而且保险对象由乡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为重点转向全体农村居民,惠及范围更广泛二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更符合社会保障的社会统筹互济原则基础养老金实质上是社会统筹部分.是对以储蓄为主的个人账户的必要补充.是对参保人的社会补贴,能够起到调节社会分配和吸引农民参保的作用。三是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首次将直接资金补贴列入政府责任,并明确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这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是新老农保的最大区别.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四是筹资标准和养老待遇有较大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由24-240元,年提高到100—500元,年.据有关专家计算.农民参加新农保以最低标准交满15年后.每月可获得71.77元养老金,虽然养老金替代率只有18.1%,还太低.但与老农保相比已提高了6倍。五是管理更规范。如: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鼓励地方提高管理层次: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从农保基金中提取,充分体现农保的公益性特征。
三、稳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议
为了稳步推进新农保的试点.笔者认为还应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落实各项财政投入******总理在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由地方财政对所有参保农民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农民给予适当鼓励”。这里只明确了中央财政的责任,省市县地方政府的责任没有明确.需要进一步划分。另一方面,由地方财政给予的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补贴.对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而言.仍然是一个较沉重的负担。中央财政应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以将各项财政投入落到实处,不留基金缺口.杜绝空账运行。
(二)统一设计,分步实施。在新农保试点中,由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笔者认为应该做出制度一致、标准有别的制度安排.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标准.但制度设计、管理程序应该一致.以便为农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与衔接打好基础这一统一制度还应逐步上升为专项法律制度,以提高其权威性。
(三)建立基础养老金的自然增长机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从55元/月起步.地方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补助提高。这是一种固定标准,改变它需要重新研究、审议、决策.政策制定将会烦琐而滞后。建议12:55元,月为兜底标准,以当地上年人均农民纯收人的15%为变动标准.取两者高者为当年实际标准。这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12:200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计算.15%的标准也就是59.5元/月.与国家拟实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接近的二是农民人均纯收入随着经济增长而变化.能够准确反映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和成本三是国家只承担55元/月的兜底标准.富裕地区地方政府自己来补充两者差额.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不用支出基础养老金.既体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又满足了富裕地区发展的要求。此外,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也应定期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四)提前做好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换、衔接工作。我国社保体系呈现碎片化的特征。不同人群可参加不同的社保制度。目前,农民能够参加的养老保险有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由于流动迁移在不同保险制度中转换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转换、衔接。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详细转换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衔接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新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转换、衔接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三是新农保个人账户号码应统一确定为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相统一.为跨地域之间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