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及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万晓文 巩春丽 时间:2013-02-14

[摘  要]在当前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大环境下,社会要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国外学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已颇有建树,而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对滞后。因此在对西方学者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本成本、信息不对称、公司业绩等之间相关关系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有益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本成本;信息不对称;公司业绩;CSR;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作为公司至关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希望及时掌握公司信息,以便尽快做出科学决策,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因此公司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已经成为展现公司价值、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最核心的工作。 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者基本素质的提高,投资者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断发生变化,他们不再仅仅关注公司的财务信息,而是更加看重公司的非财务信息,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 CSR)履行情况的信息就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已经成为公司与投资者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桥梁。 公司社会责任最早可见于美国学者 Oliver Sheldon的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类人群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道德因素[1]。 后来,学者们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不断扩大,现代的公司社会责任观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体现在公司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方面的责任,尤其是在当前环境污染、雇员权益、消费者保护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水平已成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提升的标志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创新的源泉。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外学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逐渐趋于成熟,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践活动也开展得有声有色。 我国开展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活动不过短短数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虽然已日益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要评价指标,但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还少有建树,因此有必要对国外近几年来基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进行综述,从而总结出有益于我国的经验和启示,以便更好地指导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践活动。
一、西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展概述
西方学者早在 18世纪就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该理论指出企业不仅具有实现利润增长的经济责任,也应当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 美国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起源地,这源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企业规模扩大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从而使得人们开始思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此后,学术界经历了公司社会责任必要性论战、社会责任概念界定、理论基础构建、实证研究等几个阶段,逐渐形成了现在较为完善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体系。 目前,公司社会责任披露最为成熟、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较高的是欧洲,欧盟委员会就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将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纳入其战略管理。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逐渐趋于成熟,从最初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到后来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进行研究,这个阶段被称为动因研究阶段。 随着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实践的发展,学者们又以逆向思维研究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企业效益的影响,这个阶段被称为经济后果研究阶段。
近年来,作为一种贯彻人权、劳动、环境准则的模式,公司社会责任已得到国际机构和利益集团等各类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推动。 各个国家也顺应形势的发展,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对现有法律进行改革,这一趋势的明显体现就是各个国家对于公司法内容的调整。 Sjafjell指出,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现行法律法规仅仅是基于公司持续发展的视角进行定位考虑的,尚未从社会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充分定位,在环境法、公司法中缺乏将诸如气候变化等问题作为公司强制性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使得一些公司管理者过于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自愿性[2]。 即使一些国家(如日本)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了公司社会责任,但也只是强调了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并未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既然如此,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会更多地由公司管理层自由裁决,但 Denozza和 Stabilini的研究证明,公司管理者的自由裁决质量无法得到保证[3],这也许是众多国家将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纳入政府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法规中来的原因。 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是强制性的,印度也逐渐向强制性这一方向过渡。 欧洲国家虽然倾向于公司自愿性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有些国家逐步进行了改革,采取了向强制化方向发展的措施,如丹麦通过对财务报表法案和一项法律修正案进行改革,增加了要求大型私营企业及国有企业、机构投资者提供强制性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丹麦政府有强制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行动先兆[4]。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涵盖范围,理论界已经从公司直接利益群体扩展到社会、环境、劳资关系等方面,这也带来了公司社会责任披露标准的演进。 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机构有全球报告倡导组织(GRI)、联合国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社会责任国际(SAI)、经合组织(OECD)、全球非营利组织(Accountability)、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由于各个国际组织的使命各不相同,因而各个组织的信息披露标准侧重点也有所差别,但从各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报告来看,大部分是以全球报告倡导组织的披露框架为依据的,而且实践证明,全球报告倡导组织披露框架的适用性较强,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二、西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
(一) 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最关键的因素,公司向投资者披露充分完整的公司信息可以展示自身的价值,从而能够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随着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不断出现,投资者也开始重视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并将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纳入到其投资决策中来,因而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成为公司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一,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Rende指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不仅是要建立和维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而且应该重视公司社会责任和社会声誉的形成[5]。 Hockert和 Moir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必要的,并将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信息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发展的一个新阶段[6]。 Beardsell将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活动提升到了公司战略的高度,他认为企业不断在战略、战术和操作三个层面上来寻找发展途径以满足社会需求,这与经济环境下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目标是相结合的,如何披露和履行社会责任需要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努力探索,这是公司创造价值的必需部分[7]。第二,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以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Gelb和 Strawser指出,公司有动机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活动来参与股东管理,从而主动提供大量的信息披露[8]。 Finch认为,公司试图与股票持有者交流在实现公司长远利益过程中的管理业绩,从而会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持续性的披露。 这种大量的、持续的信息披露带来的将是对投资者信息需求的满足和更加紧密的投资者关系,从而使得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更加有效率[9]。 Fieseler指出,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日益成为主流投资分析的一部分,投资者关系管理构架与主流投资分析一致的责任策略方法不仅满足了主流投资分析的需求,而且可以与投资者建立起更加信任的关系,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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