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现状与发展动力
内容摘要: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服务贸易却长期游离于原产地规则之外。然而,服务贸易实践的迅猛发展,加上原产地规则制度体系自身不断完善的内在要求,为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提供了非常强大的需求动力。
关键词: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国际 经验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相关 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历史上第一个关 于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多边 协议,它大大丰富了国际贸易法的内容,是 国际贸易法领域的重大发展。它为服务贸易 的逐步自由化第一次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与 保障,对促进全球服务领域的投资和就业的 增加、提高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竞争效率和 增进服务消费者的福利、扩大国际贸易额和 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推动发展中国家进一 步参与国际服务贸易等具有重大作用.
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决定了该 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能否享有协定规定的 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尚未制定具体的 原产地规则,只是在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 规则方面大体确定以下原则:一是服务提 供者为自然人时,该自然人必须是成员的 国民,如该成员没有国民,则必须是拥有 该成员永久居留权的人;二是服务提供者 为法人时,则该法人必须是由成员的人员 所实际拥有(即拥有50%以上的股权)或 由成员的人员实际控制(即有权任命大多 数董事或在法律上有权指导其行动)。根据 内容摘要: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领 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 服务贸易却长期游离于原产地规则之 外。然而,服务贸易实践的迅猛发展, 加上原产地规则制度体系自身不断完 善的内在要求,为服务贸易原产地规 则提供了非常强大的需求动力.
关键词: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服务 贸易总协定 这一原则,如果非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一 成员境内根据该成员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 不符合上述“实际拥有”或“实际控制”的 条件,则该法人不被认为是成员的法人,不 能享受协定的待遇.
(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 FTA是NAFTA的前身,FTA的“服务 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for Services)规定,所谓原产地即指提供服 务的实际控制者和所有者而不是提供服务 的公司。第1402条第7款规定,“过境服 务贸易”只适用于对方公民所控制和拥有 的企业,而不管该企业在对方领土成立时 所根据的章程如何。协定第1406条规定, 任何一方,当他能证明一种服务实际上是 由第三国国民所提供时,它便可取消赋予 此种服务的国民待遇.
NAFTA的原产地规则在投资方面服务 的规定比FTA的宽松,将原产地标准扩大 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成员国的任何居民 或公司的投资,而不管该投资的实际控制 人或所有人的国籍。投资方面的原产地规 则着重于根据一成员国法律在该国成立的 公司这一事实而确定投资服务的原产地, 而过境服务贸易方面的原产地规则却注重 于服务提供商在NAFTA成员国有实际的 主要商业活动,也就是说一缔约方如认为 一服务提供商虽然在另一缔约方成立有公 司,但该公司在成立国没有实际的主要商 业活动,或者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所有 人是非缔约方国民,则该缔约方可否认该 服务的原产地为来自缔约成员国领土并拒 绝给予NAFTA规定的优惠.
(三)澳大利亚-新西兰进一步密切 经济关系与贸易协定(CER)的相关规定 CER的原产地规则是以自然人的国籍或住所地及法人的登记地为基础来认定的.
如果服务提供商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公司 法人,则以实际控制该实体的自然人的国 籍或实际控制该实体的公司的登记地来认 定该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的原产地.
至于什么是“实际控制”,协定并没有明确 的规定,协议的基本精神是在原产地规则 方面采取较自由的政策.
(四)欧盟的相关规定 欧洲联盟是一个超过一般政府间合作 的近似联邦国家的组织。原来为建立“欧洲 共同体”而签署的“罗马条约”的一个主要 目标,就是实现所谓“四个自由”,即货物 的自由流动、服务的自由流动、劳动力的自 由流动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包括开业权).
1993年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 生效及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正式启动,欧洲 联盟基本上实现了成员国间的服务贸易自 由化。该条约确定了共同外交的原则,即成 员国在对欧盟外的任何国家,在政治上、经 济上均采用共同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使 得联盟内服务贸易自由化有了保证。共同 体成员国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应聘于其 它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企业,可以因此而自 由迁移,不仅可以因就业而居住于其它成 员国,且在就业完毕后仍有权继续居留,也 可以在其它成员国从事非工资报酬性质的 活动。欧盟的原产地规则规定联盟外国家 的服务提供者在联盟内一成员国成立的法 人机构,必须同时在该成员国成立总部或 主要营业点,该法人机构才能被认为是成 员国的法人而享受联盟内的一切待遇.
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供给不 足的成因 (一)基于服务贸易特点的原因 服务贸易的特点主要包括:贸易对象 的无形性、交易过程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 国际性、贸易保护方式更具刚性和隐蔽性、 贸易范围的广泛性、监管的复杂性。服务 贸易原产地规则存在以下难点:首先,标 的物并不明确。在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中, 标的物为一定的商品或者原材料,其实施 的标准为“实质性改变”,不论具体采用何 种方法来确定“实质性改变”。服务贸易的 标的物是“服务”,其贸易形式又存在许多 种,这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方式来确定服务 贸易原产地规则。其次,由于服务贸易的 领域非常广泛,服务贸易的壁垒相应地有 许多形式,国内各个部门都有可能制定有 关限制措施,而不是以海关总署为主,其中相关内容就可能是原产地的规定,这样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和体系就显得难以确定 和界定.
(二)基于服务贸易发展格局的原因 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表现在发达国 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的服务贸 易水平要高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自由 化的趋势又要求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 贸易,开放国内市场。由于发达国家的优 势主导地位,不仅表现在服务贸易进出口 额的多少,在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秩序上也 具有强势地位。发达国家由于有先进的技 术、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无论在服务贸 易发展的硬件和软件上都一直处于领先的 位置。发达国家之所以没有深入地研究原 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中运用的问题, 是因为没有必要研究,它可以运用此规则 的漏洞继续为其服务。发展中国家服务贸 易的劣势地位有研究的必要,但是同样受 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经济实力和研究水平 的限制,缺乏深入地对服务贸易原产地规 则进行研究的条件。由于服务贸易是新发 展的领域,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 都尚未成熟,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 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还要有待于进一 步实证的检验和分析.
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需求 动力分析 (一)来自实践层面的需求动力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与特点。从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服务业在各国国 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导致服务业 出口迅速发展,国际服务贸易以惊人的速 度发展。同时,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和国 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由于通讯和信 息技术与服务贸易的日趋融合,服务贸易 正成为当代国际信息流动的主渠道。一方 面,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和主权安全的关 键领域被日益加深的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引 入了国际市场,服务贸易发展与国家战略 利益紧密相连,致使各国都给予本国的服 务贸易以高度的关注;另一方面,信息、技 术和金融资源获得了更有效地发挥它们功 效的传播途径,服务贸易对物质生产和国 民经济增长起着越来越重大的调节作用, 服务贸易已经成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组 成部分。从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与特点不 难看出,随着服务贸易地位的不断上升,有关服务贸易领域的研究必将不断地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