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修订简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4
(二)术语分类
按照新的分类方式,第一类分别为CIP、CPT、DAP、DAT、DDP、EXW、FCA,在该组各术语可以采用任何运输方式。第二类分别为FAS、FOB、CFR、CIF,这四个术语严格界定为海运或内河水运。其中前两个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启运港,后两个为目的地港口。这样操作起来更为便捷,利在于针对不同的物品确定不同的运输方式,通过这种分类,有效地解决了在运输方式的选择上所引起的歧义。
(三)分批出售
以往业务中,商品在运输途中通常通过一系列合同,要出售好几次。因此,同批装运货物不只一个卖方,只有第一个卖方负责运输货物。其它卖方承担部分运费,但纯属免费搭车,相应而言,在货物运输上缺少了话语权,只能按照第一个卖方的意愿行事。
在新的术语下,诸如FCA、CPT、CIP、FAS、FOB、CFR、CIF中,卖方联系货物运输的条款被修改为允许多方卖方进行运输合同洽谈,这样多方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兼顾了各方的利益。
(四)交接点货物处理费用
在2000年术语规则中,比如CIF、CFR,要求卖方负责把货物运抵目的港。卖方的报价中已经包含了运输成本,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交货地点买方仍被要求支付货物在港口或物流节点相关设施的成本。新的规则对成本进行了界定,减少了买方可能进行双重支付的风险。在CIP情况下,卖方的运输合同包括了在港口或进口节点的理货成本,因此,卖方不得再次向买方索取相关费用。新规则明确采用CPT、CIP、CFR、CIF、DAT、DAP、DDP情况下,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动到确定的地点,买方不必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
(五)风险确定
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也给风险的确定带来了麻烦。过去以船舷作为风险参照点的做法被删除,新规则规定,一旦货物装运在买方的船上才算风险转移。过去在货物向船上转载过程中,不管是FOB、CFR还是CIF装运过程这一环节难以确定风险,因此才有各种术语的变形,通过对风险分界点的重新界定,避免了在诸如理舱费、平仓费等的处理的麻烦。
(六)保险范围
在保险和安全问题上,充分考虑到2009年关于货物安全所修订的内容,明确了有关投保范围和投保责任。比如在CIF、CIP术语下,卖方货物投保的最低额度必须达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所确定的内容。新规则要求,比如CIF,卖方不仅要达到最低的投保额度,在买方要求下,卖方有进一步扩大投保范围的义务,诸如协会货物安全条款(A)、(B)方面的险种,或者战争险或罢工险等。如果买方对货物投保,卖方有义务提供有关货物方面的信息,便利买方投保。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货物安全方面的信息资料,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与中国
国际商会宣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正在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废止。首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约定俗成的规则,不是国际法律,本身并没有强制性,只是按照这套规则可以使交易变得更为便利。在交易时,贸易双方根据意愿确定是采用新版本还是旧版本,不过在销售买卖合同中一定要注明选用哪个版本的术语。其次,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方式等方面的确立与履行上,采用哪个版本的术语一定要与国际贸易所需要的各种单证匹配起来。第三,采用新版本的贸易术语是否会带来贸易双方的不适应还有待观察,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版本术语的使用是否带来新的问题也需要国际贸易业务实践来验证。
毫无疑问,国际贸易术语更多是以欧洲大陆的商业实践为基础制定的。即使是美国的贸易商对此也不是完全熟悉。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还不是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因此,吸收、学习、消化、应用西方国家所制定的贸易规则在当前时间内至少是必须的,否则,会对我国的外经外贸产生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强大,在国际上应该能够体现我国对贸易规则的修改意见。笔者发现中国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委员会委员席平提出的关于《20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的修改意见并未体现在本次修订中,很显然,新版国际贸易术语对中国目前蓬勃发展的物流业的应用而言就会大打折扣。
笔者注意到,自从7月份以来,国内已经开始了相关追踪研究,有些组织和机构就本次修订版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和讲座。中国国际商会已于2010年7月底召开了Incoterms2010应用及合同风险规避研讨会,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新术语变化的涵义和应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有些大学也对本次的修订进行了关注,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对新的变化作为前沿知识进行网页展示。石家庄铁道大学在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课程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规则新变化情况进行了详细讲解。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掀起国际贸易新术语研究的热潮。▲
按照新的分类方式,第一类分别为CIP、CPT、DAP、DAT、DDP、EXW、FCA,在该组各术语可以采用任何运输方式。第二类分别为FAS、FOB、CFR、CIF,这四个术语严格界定为海运或内河水运。其中前两个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启运港,后两个为目的地港口。这样操作起来更为便捷,利在于针对不同的物品确定不同的运输方式,通过这种分类,有效地解决了在运输方式的选择上所引起的歧义。
(三)分批出售
以往业务中,商品在运输途中通常通过一系列合同,要出售好几次。因此,同批装运货物不只一个卖方,只有第一个卖方负责运输货物。其它卖方承担部分运费,但纯属免费搭车,相应而言,在货物运输上缺少了话语权,只能按照第一个卖方的意愿行事。
在新的术语下,诸如FCA、CPT、CIP、FAS、FOB、CFR、CIF中,卖方联系货物运输的条款被修改为允许多方卖方进行运输合同洽谈,这样多方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兼顾了各方的利益。
(四)交接点货物处理费用
在2000年术语规则中,比如CIF、CFR,要求卖方负责把货物运抵目的港。卖方的报价中已经包含了运输成本,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交货地点买方仍被要求支付货物在港口或物流节点相关设施的成本。新的规则对成本进行了界定,减少了买方可能进行双重支付的风险。在CIP情况下,卖方的运输合同包括了在港口或进口节点的理货成本,因此,卖方不得再次向买方索取相关费用。新规则明确采用CPT、CIP、CFR、CIF、DAT、DAP、DDP情况下,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动到确定的地点,买方不必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
(五)风险确定
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也给风险的确定带来了麻烦。过去以船舷作为风险参照点的做法被删除,新规则规定,一旦货物装运在买方的船上才算风险转移。过去在货物向船上转载过程中,不管是FOB、CFR还是CIF装运过程这一环节难以确定风险,因此才有各种术语的变形,通过对风险分界点的重新界定,避免了在诸如理舱费、平仓费等的处理的麻烦。
(六)保险范围
在保险和安全问题上,充分考虑到2009年关于货物安全所修订的内容,明确了有关投保范围和投保责任。比如在CIF、CIP术语下,卖方货物投保的最低额度必须达到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所确定的内容。新规则要求,比如CIF,卖方不仅要达到最低的投保额度,在买方要求下,卖方有进一步扩大投保范围的义务,诸如协会货物安全条款(A)、(B)方面的险种,或者战争险或罢工险等。如果买方对货物投保,卖方有义务提供有关货物方面的信息,便利买方投保。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货物安全方面的信息资料,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与中国
国际商会宣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正在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废止。首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约定俗成的规则,不是国际法律,本身并没有强制性,只是按照这套规则可以使交易变得更为便利。在交易时,贸易双方根据意愿确定是采用新版本还是旧版本,不过在销售买卖合同中一定要注明选用哪个版本的术语。其次,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方式等方面的确立与履行上,采用哪个版本的术语一定要与国际贸易所需要的各种单证匹配起来。第三,采用新版本的贸易术语是否会带来贸易双方的不适应还有待观察,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版本术语的使用是否带来新的问题也需要国际贸易业务实践来验证。
毫无疑问,国际贸易术语更多是以欧洲大陆的商业实践为基础制定的。即使是美国的贸易商对此也不是完全熟悉。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还不是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因此,吸收、学习、消化、应用西方国家所制定的贸易规则在当前时间内至少是必须的,否则,会对我国的外经外贸产生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强大,在国际上应该能够体现我国对贸易规则的修改意见。笔者发现中国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委员会委员席平提出的关于《20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的修改意见并未体现在本次修订中,很显然,新版国际贸易术语对中国目前蓬勃发展的物流业的应用而言就会大打折扣。
笔者注意到,自从7月份以来,国内已经开始了相关追踪研究,有些组织和机构就本次修订版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和讲座。中国国际商会已于2010年7月底召开了Incoterms2010应用及合同风险规避研讨会,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新术语变化的涵义和应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有些大学也对本次的修订进行了关注,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对新的变化作为前沿知识进行网页展示。石家庄铁道大学在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课程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规则新变化情况进行了详细讲解。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掀起国际贸易新术语研究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