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与其他社会价值的协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4
在许多的法律制度中,相称性原理都是一项基本的立法原则,在WTO的法律体系中,相称性也是用来判断成员国的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的标准。MEinhard Hilf指出:尽管在世贸组织法律中没有明确提出相称性原则,它都是构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原则之一;为了平衡不同的利益,相称性原则是任何时候理解和应用WTO规则的准则;当然,WTO法律框架中没有一个总的相称性的比例要求,结合具体的情形,使用不同的WTO条款,对相称性的比例要求都是不一样的。
总的来说,为了平衡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和利益,WTO提供了两种立法模式。一类是为成员国提供广泛例外情形的《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如关贸总协定的第二十条),在符合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形下,WTO成员国可以背离其对条约义务。另一类立法形式是施加成员国积极义务的《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等附属协议,当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社会利益时,必须满足一定的积极义务.这两类规则的范围和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有的规则准许成员国背离GATT和GATS的义务,有的却施加给成员国详细的义务要求;有的规则是无限期的,有的却只是暂时的;有的规则可以被所有的成员国所引用,有的却只能被特定的成员国引用。因此,在不同的WTO法律领域,相称性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正如Mads Andenas指出的:在WTO体系中,没有一个天然的平衡贸易与非贸易利益的相称性标准,这标准要结合具体规定的不同利益情形,提出相应的比例要求。下面我们将具体分析两类中具有代表性的,也是成员国最常使用来保护自己国内社会利益的条款:
(1)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a)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d)为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骗行为所必需的措施;(e)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f)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等11项例外情形。
尽管GATT原则上禁止成员国采取单方面的贸易限制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往往是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数量限制原则向抵触的,但第20条规定的这11项例外条款准许成员国出于保护其他社会利益的目的而实施一定的贸易限制措施,同时,为了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一权利,危及贸易自由,GATT对例外条款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例外:关于第20条b款的适用。成员国引用b款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必须满足“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和此措施是“必需的”二个条件,此外,还必须符合第20条序言的规定,即“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其实质就是规制自由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实现二者的平衡。
但在实务贸易操作中,由于对适用条件“必需的”理解不同,各成员国发生多次贸易争端。根据欧共体影响石棉和含石棉产品案,WTO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解释持相称性原则,即在具体案件中,对一系列因素进行权衡,包括对成员国政府采取该措施所要保护的价值的重要性、措施对实现该价值的贡献程度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所要保护的价值越重要,作为实现工具的措施就越容易被认为是“必需的”。即从GATT时期对“必需的”理解为“最低贸易限制”的要求,转变为现在“措施与保护价值的相称性”要求。体现了WTO对社会利益的倾斜和关注。
(2)《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
SPS协议将影响成员国卫生及动植物检疫的相关法律措施,从而影响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因此,尽管SPS协议清楚地表明成员国有权利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但协议的目的是在限制成员国的这种权利以使其不成为对贸易限制的借口。相称性要求运行于整个SPS的协议中去平衡公共政策目标和国际贸易自由。基本说来,成员国采取措施必须满足两个比例要求:一是成员国的动植物检疫检测措施必须建立在人类、动植物健康的风险评估之上,二是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这“必需的”一词要求其措施与目的之间的必然联系。
有关风险评估,总的说来,WTO要求成员国进行风险评估时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一是风险评估的技术是以国际标准为准则的,二是风险评估必须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即成员国的卫生检疫措施必须与科学证据之间有一个客观的、理性的关系。在欧盟——荷尔蒙牛肉案中,欧盟颁布的禁止从美国和加拿大进口含荷尔蒙牛肉的禁令被认为是违背SPS协议的,因为欧盟不能提供充分的科学证据表明癌症的增加与含荷尔蒙牛肉的消费之间有一个必然的联系。下一步分析的是成员国采取措施的“必需性”,即追求目标与措施之间的关系。SPS协议第2.2条要求“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第5.6条又进一步细化了这项义务,“要求成员国应确保这类措施不比要获取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贸易限制性,考虑到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即成员国采取卫生检疫措施对贸易的限制应是适当的,其措施与贸易限制的程度应保持相称性,不能造成对贸易的过度或不当的限制。与GATT的例外条款不一样,GATT是在推行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通过例外条款的来保护其他社会价值,而SPS是在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过程中通过施加给成员国具体的积极义务来避免造成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伤害,但两类立法模式的核心都是为了维护WTO进程中的贸易自由与其他社会价值的平衡。
四、结语
总之,不论是老GATT时期,还是现在的WTO,贸易自由化一直是构建其的核心原则和任务。然而,伴随着大量WTO协议的达成和WTO成员国的不断增加(153国) 其他社会价值和利益的保护诸如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等也提上了WTO的议程。WTO的大多数协议也反映着对其他社会价值与贸易自由化的共同关注。尽管没有一个总的相称性标准来指导每一个WTO协议,相称性原则都已经成为WTO体系内均衡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的基本原则。目前,在WTO框架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主要聚焦在对社会价值和利益的保护上,这也是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的原因所在。WTO面临着一次机构机制的改革来反映这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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