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与中国的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福林 时间:2013-02-14
  由于风险厌恶,该代理人在第一期与对手国签订一份保险合约,在第二期向对手国支付,其大小由 决定,当P>0时,保护国向对手国支付P,反之,对手国向保护国支付(-P)。具体到国际贸易领域,这一合约可以理解为一国与对手国签订了一份自由贸易协定,在本国收入增加时,自由贸易会使本国进口增加从而向对手国输出财富;而在本国收入减少时,本国进口减少,对手国向本国输出财富 。稍后我们将看到,在本国需要向对手国输出财富时,本国将会有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动机。
  基于之前对于对手国完全竞争和风险中性的假定,应有:
   ①
  (三)基本情形:完全保险合约
  如果,则,通过完全保险合约,保护国转移了所有产出波动的风险。但是在第二期,如果,则,保护国实施保护措施可以使,此时保护国选择违约是有利的。如果对手国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则保护国应该实施管制,拒不支付 。
  (四)激励与共容合约
  面对保护国违约的风险,对手国应该设计激励与共容合约,在必要时对保护国进行制裁。最佳的激励与共容合约应该满足:
  (1)支付额小于制裁成本:
   ②
  (2)①
  (3)③
  在这三个条件下实现保护国代理人效用最大化:
  ④
  求解这个最优化问题,得:
   ⑤
  其中e代表ε的一个临界值,在这一点,= 。
   ⑥
  (五)影响分析
  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激励与共容合约带来的影响:
  (1)由⑥式可以看出,当,消费依然稳定;但 时,消费不再稳定,即合约限制了在“好”的状态下维持消费稳定的能力。由于风险厌恶的假定,这实质上减少了保护国福利。
  (2)由⑤式可以看出时,保护国产出的意外增长中只有一定比例支付给对手国,即这一部分比完全保险合约中变少了,由于对手国的预期利润等于0(),可以推知在 附近,对手国对本国的支付也变少了。即激励与共容合约限制了贸易给双方带来的收益。
  (3)η反映了制裁的严厉程度。η增大,则e增大,消费得以在更大的误差波动区间内得到平稳。当η增大到一定程度时,,此时激励与共容合约退化为完全保险合约;当η趋近于0,则 ,制裁完全无效。
  (4)对于保护国福利来说,由于对手国预期利润为0,则,但是 的波动性变大,在风险厌恶条件下,激励与共容合约导致保护国福利水平下降。同时注意到随着η增大, 的稳定性提高,保护国福利提高。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由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到,保护国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风险造成完全保险合约无效,对手国将被迫采取制裁措施而使用激励与共容合约,这将会带来保护国居民福利水平的下降。
  但是如果对手国没有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则保护国将肆无忌惮地采取保护措施,将经济波动的下行风险转嫁给对手国而同时占尽经济有利波动的额外收益。
  对于我国来说,面对日益升温的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如果只是疲于应对,只有招架而不还手,只会助长保护主义的气焰。因此,我们必须反守为攻,让保护主义者切实承担起贸易保护的成本,才能阻止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从而为我国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封媛嫄,2010:《经济危机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及应对措施》,《特区经济》第1期。
  [2]Maurice Obstfeld and Kenneth Rogoff, 1996,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Manroeconomics” The MIT Press
  [3]Rafael Reuveny and William R. Thompson,1997, “The Timing of Protectionism”,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coMmy, Vol. 4, No. 1, pp. 179-213
  [4]Richard G. Harris, 1989,“The New Protectionism Revisited”, The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22, No. 4 pp. 75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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