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7-03
提货担保是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买方急需提货,但运货单据尚未收妥而由银行担保向承运人提货的作法。提货担保有利于进口商尽快将鲜活、易变质商品投放市场,加快资金周转,但纠纷常出现在买卖双方、担保银行与承运人、银行与买方之间。
三、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对策
1.认真审核开证行资信。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担保,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开证行的资信较差,极有可能使受益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为了预防这一风险,出口商应该事先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拒绝接受预付佣金、约金的条款,以防失去预付佣金和约金,尽可能对大宗出口商品采用分批交货的办法分散风险。在签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尽可能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开证行的责任加以保兑。同时开户银行必须仔细审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校对密押和印签,一发现印签不符马上对外查询,通知受益人不能草率发货。
2.尽量避免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因为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所以避免信用证软条款的前提是,出口商应该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其中包括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适当信用证的有效期,信用证的开到时间以及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必须与合同相符的内容等。 由于信用证中若出现软条款,受益人制单结汇受买方的制约,对受益人十分不利。如果外贸公司在审证时,一经发现软条款便应立即通知对方,据理力争让客户取消或修改该条款。如对于“客检证明”,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力争使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官方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的检验。
3.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UCP600规定,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只要符合要求,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由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就会保证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4.强化外贸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外贸业务员素质
加强外贸涉岗人员的外贸知识和外语学习。企业管理者要让员工明确各个环节中自己的职责,对在工作中造成严重损失的员工要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贸易行为。在制单时加强单证员的操作技能,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一套完整的正确单据,确保证同(信用证与合同)、单证、单单、单货一致,以便顺利及时结汇。这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
5.密切关注货物的动向,防止担保提货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又一环节是及时、充分地把握船运航向动态。应尽量避免货物在担保情况下被提走。因为担保提货中,虽然货物已转移到了开证申请人手中,但这不构成法律上的货物移交。提货担保书中对提单的承诺并不构成对单证不符时无条件接受的承诺。如果提货人不履行交单义务,其后果是他对承运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并非对议付行承诺无条件接受单据,所以最终损失的可能就是出口商。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在具体信用证业务操作中,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着重预防,使进出口贸易得以顺利完成,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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