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新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7-08
(2)创新监管体制。要加快完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一是加快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通过合作金融的立法,从法律上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经营原则、服务宗旨和管理制度等予以细化的规定,使合作金融能依法经营,为其稳定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以规范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三是建立市场退出的保险机制,对某些经营恶化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行破产关闭,做到优胜劣汰。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投资人和存款人增强风险意识。同时,要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做到合法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法人监管相结合;业务监管与内控制度监管相结合;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序时性全面检查相结合;事后处置与事前、事中预警防范相结合。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形成一整套适应农村信用社特点的、完整科学的监管制度体系,使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3)创新营运机制。在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整顿规范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金融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发挥自身优势,把市场定位在“以农为本,为农服务”上,进一步调整经营发展战略;调整利益分配机制,维护入股者的权益,适当提取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扩大积累,真正体现亏损自负、风险共担的制度约束,彻底打破社内分配中的“大锅饭”或“亏社不亏人”的利益格局。从而建设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做到调节自如和高效运转的,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
(4)创新业务品种和服务。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三农”和自身的发展,农信社的业务与服务必须创新。一是资产业务要创新。首先贷款品种要大力创新,积极扩大低风险权数的贷款品种,其次要积极为富裕资金找出路、想办法。二是代理业务要创新。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可以代理国有商业银行撤出农村市场后的一些资产处置和贷款清收业务,还可以代理乡镇政府、学校发工资和代理保险公司收保费等,因此,目前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的发展空间是十分巨大的,亟待开发。三是贷款对象要创新。在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同时,逐步为大众服务,服务对象不再仅限于社员,非社员个人、企业单位、社团组织、政府部门等都可以成为其服务对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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