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探析
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产生较晚,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如一般的公司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可能是同一个人,导致其董事会缺乏独立性;(2)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3)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发展不协调,权利和职责可能相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控股公司的未披露兼并、收购、重组和关联方交易的公司的重大事件或披露虚假信息;(2)金融控股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受到人为操纵;(3)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4 相应的对策
4.1 修订新的金融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处在综合化经营的初期,除了不断修订和完善《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还应该尽快出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措施,适时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从而扫清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法律障碍。
4.2 调整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
对于综合化经营而言,金融分业制度下的金融监管模式已难以适用。通过调整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金融控股公司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起,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其中,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委员会负责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筹建和退出、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这样既能保证分业监管,又能顾及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适合于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发展的监管模式。
4.3 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逐步推进金融创新
一方面,完善的金融市场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催化剂”。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就要教育市场投资者正确的投资理念,教育金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并严厉打击有损金融市场形象、损害其他参与者利益的行为。有秩序的金融市场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逐步增加金融工具的种类和数量,并鼓励商业银行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对金融工具的投资,以拓宽银行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渠道。
4.4 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这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成功的必要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主要模式之一,金融控股公司首先应保证董事会足够的独立性。在这点上,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借鉴美国:三分之二的董事与该金融控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和亲属关系),且董事长和总经理通常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其次,要明确董事会、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并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各尽其职,使得董事会和管理层与股东的目标和利益相一致,从而能降低董事会与股东、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第三,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证券、保险和基金公司的权利和职责,在增加它们之间的合作的基础上,降低冲突的可能性。
同时,金融控股公司还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第一,要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第二,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和年报)经外部的独立审计师审计,增加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行为,明确他们的职责,且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不能兼任。
参考文献
[1] 贺建清.金融危机下的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09,(06).
[2] 孙雅璇.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浅谈发展金融控股公司[J].新金融,2007,(09).
[3] 陆艳.浅谈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监管模式[J].消费导刊,2007,(07).
[4] 余敏.对商业银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4,(07).
[5] 中国金融年鉴(1986-2008)http://www.jjxj.org/html/30/t-51330.html.
[6] 交通银行.《2009-2010年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N].金融时报,200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