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卡产业链利益主体的收益最大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浩 时间:2013-07-22
  记在u1-u2平面上从(u10,u20)出发经过(y1*,y2*)的射线为K-S线。解集S的边界线段为AB。如果AB与S的边界在(y1*,y2*)处相切,那么K-S线与AB的焦点(y1*,y2*)即为讨价还价解,如图3所示。
  K-S线的斜率为,故双方合作时增加收益的比例为ρ,其中y2*-u20表示参与方1的加盟可能给参与方2带来的最大收益增加量,而y1*-u10则反映参与方2的加盟可能为参与方1带来的最大收益增加量。
  2.2信用卡产业链利益主体的合作博弈分析
  商业银行与增值服务商、第三方支付机构、商务外包公司、银联之间均存在着这样一种博弈关系:同为信用卡产业链的主体,收益息息相关,但同时又是利润的争夺者。合作还是竞争,合作时如何公平分配收益,对商业银行而言均关系重大。本文综合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和K-S解法,讨论商业银行与增值服务商进行合作的合作收益,论证合作的可行性。由于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商务外包公司、银联之间的博弈亦可用同方法推导,故不做重复演算。
  假设:设p为信用卡附上增值服务后(下称:信用卡新产品)的手续费价格,q为其市场需求量。产品需求设为价格的负指数函数,记为q=βp-θ,其中,β、θ均为常数,β>0,θ为价格弹性系数,由于信用卡新产品非生活必需品,故富有价格弹性,则设θ>1。商业银行与增值服务商对信用卡新产品的组合成本设为c(p≥c)。
  当双方合作结盟时,根据模型假设,合作双方的收益函数为:
  
  双方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有唯一满足条件的解:P*=
  容易证明由于合作时双方的收益函数在定义域p≥c上是严格凸函数,故p=p*是f(p)的唯一极大值。
  当商业银行与增值服务商之间不合作时,商业银行信用卡只能通过委托代理的形式嵌入增值服务内涵。应用委托-代理博弈模型的算法,其均衡价格为:
  
  则 。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与增值服务商间合作能取得更大的收益,且由于利润分成时可按照双方的实力进行分配,所以合作是双方的最优选择。
  同理可论证合作亦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商务外包公司、银联的最优选择。
  3结论
  加强对信用卡产业链、产业价值链的研究,深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发展需要的商业银行信用卡盈利模式,能从根本上扭转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盈利偏低的局面,提高信用卡产业整体盈利能力。本文通过对信用卡产业链、信用卡产业价值链及其价值运动模型的分析,明晰了价值在信用卡产业链利益主体中创造及流转的过程;进而运用合作博弈分析,论证信用卡产业链利益主体合作的可行性,证实各利益相关主体间通过合作可以使各方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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