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债权人介人公司财务治理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8-14
债权人作为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财务治理是一种机制。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权源不同,可以分为约定参与和法定介人。约定参与包括信贷契约、人事结合、重大决策时的债权人会议等。法定介人是指具体制度由法律加以规定,如重整制度和破产制度。具体而言有如下途径:
第一,信贷契约。建立企业与主要往来银行的信贷联系。通过建立信贷联系,加强企业与主要往来银行的存贷款关系,加强银行对企业的了解和监控。以债权人的身份,密切掌握公司经营和财务动态,以保持对公司的事实上的监控。信贷契约并不足以保护贷款人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信贷契约的不完全性。(2)信息不对称,公司具有从事契约后机会主义行为的激励。(3)专用性资产的闭锁。
第二,资本参与。信贷联系虽然是银行控制的有力手段,但在本质上还不是资本的结合关系,银行向企业持股则为主银行参与企业治理提供了实质性前提条件;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并派员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三是人事结合。主银行与工商企业的人事结合,即向双方派遣董事使得通过信贷和持股所建立起来的主银行对企业之间的渗透得以进一步强化。银行以股东的身份进人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
第三,债权人会议和重整制度。贷款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公司业绩滑坡,首先是采取非正式磋商。如果这不能解决问题,贷款人可能提起破产程序。
第四,债转股。债转股作为一种资本结构调整的手段为建立和改进公司财务治理创造了条件和机遇,从而能够使企业通过重组来摆脱困境,也使金融资产转劣为优。
从资本结构调整和强化治理机能的角度,债转股问题的实质是针对经营不善的内部人控制企业,银行通过债权转股权,对企业治理机制进行彻底调整,在股份多元化的基础上最终建立股东主导型的经济型治理体系。目前我国实施转股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种企业:(1)经营不善但还有发展前景的企业;(2)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债转股的真正意义在于调整资本结构、强化治理机制,以促使企业实现经济型公司财务治理。
我国公司债权人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可以克服中小投资者监督能力不足的缺陷,节约其代理成本。第二,银行具有从外部获取信息的优势,从而有助于克服国有股东单一监督主体的信息缺陷。第三,有利于使过度集中的国有股权分散化,减轻国有股的委托代理成本与风险。第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五,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外部监督机制,从而减少因制度不和谐而导致公司财务治理增加的边际成本,降低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形成合理的权义配置机制,完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