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间金融:“小额贷款”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6-24
三、发展民间金融的几点启示
1.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需要全面开放民资、民智和民力。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需要全面开放民资、民智和民力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消除贫困、推进社会进步过程历经曲折之后得到的普遍认识。20世纪5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陆续独立,纷纷开始把消除贫困、推进社会进步作为国家战略。最初,决策者期望通过官方力量解决这些问题。在金融领域,政府主要依靠和发动国有银行去向乡村民间经济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为此投入了大量社会资源,比如贴息、减税,甚至动用财政资金为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等。但是经过一番努力之后,这些政策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将银行体系拖入呆坏账的旋涡中。与官方力量举步维艰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民间力量却在这一时期冲破重重阻力,活跃于乡村地区并取得许多佳绩。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些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政府启动了改革开放运动,开始正视民间力量的作用并积极推动他们进入社会各个领域。这些国家的教训表明,在解决贫困等各种社会问题中,单纯依靠覆盖面和渗透力均很有限的官方力量是无法奏效的,唯有开放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调动民智、民资、民力才可能取得真正进展。
2.民间力量的全面参与,需要政府转变思路、拆除障碍、完善环境。实践已经表明,民间力量的广泛参与是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的必然选择。但是,民间力量全面参与社会事业,首先要遇到“准入”障碍。在孟加拉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传统的社会经济体系处于较高的“集中”、“垄断”、和“管制”状态。民间力量的进入,只有在政府拆除“准入”障碍的条件下才可能成行。其次要遇到“发展”障碍。民间组织与国有大型经济组织不同,他们既无法影响外部环境的走向,也难以消化外部环境的损耗,他们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发展、壮大对外部环境的依赖很大。所以,政府在拆除“准入”障碍之后,还必须完善相应的制度环境。但是,拆除障碍、完善环境意味着放弃旧的利益格局,这就需要政府痛下决心、彻底从传统的体制中走出来。
3.政府拆除障碍、完善环境的能力,来源于政府治理的彻底性。从传统“管制”政府向现代“服务”政府转变,政府要摒弃传统的“管制”理念,树立与民间力量(私人部门和所谓的“第三部门”)携手合作的理念。这种理念的基础是民主思想、法制观念和合作精神。在治理理念彻底转变的基础上,还要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比如责任制度、公示制度、听政制度、监督制度等等,以不懈的改革精神实现政府治理的基本目标:限制权力、规范行为,担负起代表、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良好的政府治理与良好的社会治理相辅相成。政府权力的收敛、规范为实现放松社会管制、保障私人权利、规范社会行为的社会治理目标铺平了道路;而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带来的公民公共关系网络的集聚,民间力量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又会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特别是广泛参与的民间力量会搭起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由“洪水猛兽”转变为政府对社会实行有效治理不可或缺的伙伴。
参考文献:
[1]Small loans, big dreams: how Nobel peace prize winner Muhammad Yunus and Microfinance are changing the world.Hoboken, N.J.:John wiley&sons,2008.
[2] Microfinance and Poverty eradication: Indian and global experiences.New Delhi: New century publications,2008.
[3] Increasing Access to Rural Finance in Bangladesh.The World Bank,2008.
[4] Low-Income Households’ Access to Financial Services.Asian Development Bank,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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