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5-19
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如果再不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立法,就会贻误大事。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间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养老保险的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参保者权利、义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四、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在保证资金的安全方面,可以把一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库券、国家特种国债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券。对于银行存款来说,可根据存款期限长短、利率高低来进行组合,部分抵消通货膨胀和利率的波动的影响,实现保值的目的。对于各种债券来说,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债券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不断提高,购买部分位券,这样既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又保证了资金的增值安全。安全问题解决完就要考虑到资金的增值问题。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1)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把一部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市场投资,如: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低于股票,收益高于国债,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应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较为理想的长期投资工具,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环境更加完善,收益更有保证。股票投资虽然有高风险,但也有高收益,为了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率,用于补充保障基金的不足,应将一部分基金投资于有发展潜力的股票。(2)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我们既要总结、借鉴国内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在全面、深人、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