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钟艳群 时间:2013-05-29
    从土地换社保的角度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障。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为补充的缴费原则、以低门槛进人、低标准享受为原则、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人”办法进行,其基础养老金标准应全省统一,个人帐户养老金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人水平确定不同标准。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即是用土地换社保政府征用土地后,除了给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由村集体作为主体按照比例分配给村民)外,把原本直接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费用于替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失地农民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土地换保障”是指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首先,土地征用款是农民失去土地后维持可持续生计的惟一资本,政府利用它积极引导失地农民投资于养老保障,是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其次,只有切实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才能降低企业吸纳失地农民的成本,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从而为他们的长远发展拓展空间,进而形成“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良性循环;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虽然会增加城市用地成本,但与政府向社会高价出售的土地相比,相距甚远。
    整个制度设计呈现的特点是分年龄、多层次、全覆盖。如杭州市江干区规定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能满15年的、给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满15年的,参加杭州市政府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简称“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50一60周岁的妇女、又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
    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社区养老院”模式的养老保障。现在就生活方式而言,养老分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社会人口普查表明,我国仅有20老人生活在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98%生活在不同类型的家庭。从这个数字不难看出,绝大多数的老人要靠子女实行居家养老。然而,“空巢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大,老人照顾自己的能力逐渐减弱,再加上心灵上的孤独感,不能真做到“安度晚年”。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他们的养老保障便成了的后顾之忧。这时政府有责任照顾这些老人,组织下岗女工或失业妇女,进行家政培训,建立社区养老院,老人们在社区有小孩的打闹声、年青人的嘻笑声,还有精心的服务中享乐中安度晚年。这样既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也能促进妇女就业。
    从多次的角度出发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商业寿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一项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家庭为了退休后能够得到更高的养老金,可以自愿购买商业寿险。当然,不可否认传统的家庭养老等观念总体上制约了农民的寿险需求,为此,宣传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保险公司都要加大力度,使保险宣传深人失地农村,使失地农民充分了解保险的意义和功能,增强保险意识,更新他们养老、健康观念。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筹措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从三个方面一是应当归农民所得的征地补偿费,提高补偿标准及规范分配比例,是确保基金来源的前提条件。二是政府的财政拔款。政府从土地转让中取得了巨额的增值收益,理应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提供支持。如浙江省某村的土地,政府拍卖价为100万/亩,农民得到的补偿费用只有2.5万/亩,政府从中获得的收益可见一斑。无论从公正的角度还是从责任的角度出发,政府都应该为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基金。另外,土地开发商从土地中获得的丰厚利润,还可考虑对房地产等非公共需要的用地单位,收取适当的附加费用,并加人保障基金内。三是土地收益价。广东的“南海模式”是最为典型的例子,使农民变为股民,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为股份分红权,促进了农民非农化和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同时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保障了基金的来源。
    总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推进,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推动建立“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如何解决广大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