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5-29
据《河南省统计年鉴》(2004),按当年价格计算的2003年河南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570.2元,按河南省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各市农民人均纯收人,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贫困地区,如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人均国内和平等总值在5000元以下。第二类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10000元以上,如郑州、焦作、洛阳、三门峡、济源。其它地市界乎于两者之间属于三类地区。同时我们还应参考河南省农村年人均收人与消费水平的情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来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坚持低标准的保障原则
(1)虽然从河南省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人均收人和储蓄存款余额等几项指标看,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还不算太高,而且发展极不平衡。因此,从河南省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农村生活需求的特点出发,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需求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只能是低标准。
(2)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河南省农村的生产、交换、分配形式,决定了农村人口在60岁以后仍可创造劳动价值,因而在农村不宜引人城市“退休”的概念,应尽可能挖掘其劳动力价值的时间,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可推至65岁以后。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基本的保障制度。除此之外,乡镇、村和企业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例如,目前,河南省农村的各个社区都管理着一定数量的集体资金,可以用来建立养老院或抽出一部分资金为本社区的农民投保:同时要大力鼓励个人参加养老储蓄。
3.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原则
有人曾经说过:“社会保障不是一个毫无交换条件和随随便便给人好处的计划,它也不是提供好处使受益人从此可以卸下个人责任的计划,它是一个以劳动和缴费为条件、保证维持人们必须的收人以便使他们可以劳动和继续劳动的计划。”由此可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
日前,河南省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均以“投保资助”的模式为主进行投保,然而,在河南省农村,在一个家庭里并不存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因此,只能依靠个人缴费为主。在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予以适当补助.补助的比例也不宜作统一规定,标准可以随集体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动。当经济状况不好时,补助标准可以下调,当经济状况好转时,补助标准也可以上浮。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做法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因人制宜原则
因人制宜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乡村干部和民办教师实行退休补贴制度。因为农村基层干部带领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民办教师扎根农村,培养人才,对这部分人实行退休补助金制度,保证其“老有所养”,对稳定农村干部队伍和民办教师队伍很有必要。(2)对“五保”老人的养老补贴。“五保”老人是老年群体中的特殊群体。数量不多,国家应给予照顾。(3)对计划生育先进户的养老补贴。把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险挂钩,是推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对以上三类特殊的农村人口群体,其养老补贴是在个人投保和集体资助之外的,因而可以保证他们的养老金高于当地的平均水平。这是因人制宜原则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灵活运用,将对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社会稳定、计生工作顺利开展发挥独特的作用。
5.有效性原则
针对河南省大部分农村干部管理水平不高、保险机构设置混乱和管辖权限划分不清等问题,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时应采取依法、经办、监督独立的办法,建立有效的统管机构,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排除干扰,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的有效性。县(市)乡两级政府应统一规划管理,由民政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协作,有计划地、有效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发展和各国经验表明,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习惯己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河南省应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农村老龄人的养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