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出险时通知迟延的法律后果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5-29
《韩国商法典》第657条第1款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事故发生时,应毫不迟延地通知保险人。如果因为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而使损害增加时,则保险人不承担因此而增加的损害的赔付责任。
再来了解一下我国澳门地区有关投保人通知义务的规定。“《澳门商法典》第983条第4款规定:“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将保险事故或事件做出通知之义务,保险人有权按所受之损害减少应作之给付,但彼等证明保险人于第1款及第二款所规定之期限内以其他方式知悉保险事故和事件者除外”。
认真分析和解读以上国家和地区关于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事故通知义务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没有直接规定保险人可以免除赔付义务,而是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分成了两个部分即原始损害和增加损害。对于原始损害部分,即使被保险人违背了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一般也应当赔付;对于增加损害的部分,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损害增加的部分,保险人则可以免除赔付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以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应当完善我国《保险法》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可以在第2条增加一款规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事故通知义务而造成增加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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