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现状、原因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5-29
旅游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于旅游业和保险业而言都具有边缘性,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旅游业和保险业是两个完不同的行业,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体制。由于两个行业对彼此业务不熟悉,客观上造成了行业之间信息沟通的不顺畅,如旅行社的资质和信用度不能为保险公司所掌握,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该旅行社的风险评估,而旅行社对保险业务的不熟悉也会直接造成对保险公司的种种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造成了隔阂,从而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良性发展。?
2.3法律因素?
旅游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旅游行业法规的缺失;(2)现有法规的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旅游行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保险行业有《保险法》可以作为其权利义务判定的标准,而旅游业专业法规的缺失则无法对旅游过程中哪些是旅游企业的责任,哪些是游客的责任进行界定。这也就直接对旅游企业和游客的权益造成影响。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这一险种是以旅游社对旅游意外或事故有直接责任为前提的,如果有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赔付。从表面上来看,这似乎很合理,很容易实施。但在实际中,矛盾和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如果在一起旅游事故中,旅行社有直接责任,那么无庸置疑旅行社必须负责;如果事故不是旅行社的责任,而是由于第三方或者是游客自身的责任,由于没有旅游法对各个责任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法院只能按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定,即旅行社必须提供无瑕疵的服务,不管怎样旅行社均负连带责任,必须向游客先行赔付,然后再向相关相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样旅行社不仅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且还要对旅游进行先行赔付。这势必会激起旅游企业的不满,造成互相推诿责任,拒不赔付等现象,从而最终损害旅游企业和游客双方的利益,使得旅游保险有名无实,市场吸引力和公信力进一步下降。
此外,当前我国的法规对以新生事物的法律界定比较滞后,在“自助游”、“自由行”等新旅游方式被广泛接受并日益红火的今天,在法律层面却没有相关条款,而因此发生各种权利受损的事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也在客观上妨碍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对策?
旅游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险种,一个旅游事故的发生不仅涉及到众多旅客的生命安全,而且其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更重要的是其后续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旅游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不是某个企业或者行业能独立完成的,旅游保险的发展必须依托政府强大的行政主导力量,利用其能迅速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搭建公共发展平台的优势,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1)出台行业法规,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能明确界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旅游行业最缺失的一项,虽然现在许多旅游侵权案件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其他法规进行判定,但是毕竟不能完全符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缺乏针对性,旅游行业的法规的制定十分必要。?
(2)建立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上文曾提到,由于行业之间的差别,造成了各种信息不对称,旅游经营主体、消费者、保险公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介人或代理人这五方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立旅保合作机制十分必要,通过双方行业主管部门的相互沟通,信息互换等措施,可以增进了解,一方面旅游行业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的新态势、新需求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旅游保险产品的丰富和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使其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增加对旅游行业的了解,在量化风险,精算旅游保险费率等方面更切合实际,依据性更强。?
(3)建立联保制度。目前,旅行社责任险虽然投保率很高,但是较为分散,各种问题十分突出。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旅行社责任险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为使旅行社责任险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按照保险业的“大数法则”,可以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通过竞标的方式,把某一个地区的旅行社责任险统一交由一个保险公司承保,实行联保制度。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①起到集中作用,增加了谈判的筹码;②减少了中间环节,实现了直接对话;③通过竞标的方式,形成竞争态势,有利于双方条件的互换,实现共赢局面;④在赔付时因为是同一公司,其标准具有统一性。?
综上所述,旅游保险的发展在现阶段虽然困难重重,但是其发展前景巨大,在经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后,其作用将日益显现。而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并非保险能解决的,其最终目的还是以此为契机,建立中国自己的救援体系和保障体制,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其发展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郑向敏.中国旅游保险发展探索[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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