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机制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6-05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的险种可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按照市场需要设置,保障范围较为广泛。根据公安边防部队的工作实际,当前最为适合引进的是商业保险中的“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目前,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三)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四)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五)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四、公安边防部队引进商业保险的促成措施
社会化保障是当前世界军队后勤保障的主流和发展趋势。根据公安边防部队实际,以下几点建议或许可以促成商业保险制度的引进和发展。
(一)部局根据任务实际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胡锦涛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军人保险工作十分重视。胡主席曾指出:“要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职业特点、深化军人工资福利、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制度的调整改革。”商业保险运行环境好、给付率高、险种多,可以解决现行军人保险制度的瓶颈问题,实现共赢。部局可以根据各省市部队执勤执法实际,分层次以团体方式为官兵购买商业保险,切实提高官兵各项保险保障。
(二)总队设立专项资金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公安边防部队可以支队级单位为基础,以团体方式购买商业保险。总队可在专项资金下设立“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具体经费从各单位卫生事业费中提取30%设立。关系到理赔的实际,“意外伤害保险资金”从各单位卫生事业费提取后由总队集中管理,总队每年按部队保密需求和各支队实力统一支付保险费,理赔事宜由各单位负责。
(三)申请地方保障资金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公安边防部队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本身的双重事权特点。要结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大趋势,严格遵循“三个不变”原则,自觉把公安边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作为,自觉服从服务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多请示汇报、勤沟通协调,以真心换真情,赢得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信赖和大力支持。各单位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根据部队实力及执法执勤实际,积极协调政法委等地方政府部门,申请官兵商业保险专项补助经费,统一为官兵购买商业保险。
总之,引进商业保险这种新的保障机制,提高官兵伤亡补偿水平,充分体现了胡锦涛主席、中央军委和部局党委对广大边防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官兵的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更好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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