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6-05
《社会保险法》将在2010年7月1日实施,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十二五”期间全覆盖,比原先预定2020年完成的目标大大提前。从完成比例和保障功效上看,新农保建设任重道远,而从时间上看又是迫在眉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按照《社会保险法》和《规划建议》的要求,积极发挥主导功能,加速推进。
(一)将新农保建设当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推进剂
《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切实将经济发展主要由投资、出口拉动转到主要依靠内需推动,特别是农村需求推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影响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重要原因。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按照中央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地履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责,对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趋势应有正确的认识和合理的估计,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践上转变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通过大力推进新农保建设,发挥新农保的保障功能,调动农民的消费积极性,使农民愿意消费、敢于消费。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
中国分对象设计的公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是有其特殊背景的,建立城乡统筹、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通行做法,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当前要联系不同地区农民收入的实际差距,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设计,建议将农村养老保险区分为纳费型养老制度与非纳费型养老制度,贫困农民的养老保险初期以非纳费保险为主,主要由财政支出,待收入差距不大时再统一为纳费型养老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模式。政府需对现行分类制度加以分析研究,着手建立不分对象、可有层次、最终统一的公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分对象是将现行适用不同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一部针对所有公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可有层次是指通过建立合理保障指标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设定层次,但不应差别太大;最终统一是条件成熟时建立涵盖全体公民的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完善社会保障机构建设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是由政府部门分工负责管理,不便于公民办理具体事项,同时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当前要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梳理,将新农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等事项整合为一个基层机构负责或主要由一个基层机构负责,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基层组织建设。一个基层机构负责或主要负责,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还可减少农民办理新农保的麻烦,使农民在认识上认定新农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从长期看,鉴于社会保障工作对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所起的重大作用,要考虑将社会保障分部门分工负责整合为一个部门或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适时成立国家社会保障部,规范征缴、转移接续和基金管理,并与金融、公安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四)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比例,提高保障水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承担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围绕《规划建议》提出的“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建议,中央政府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通过财政收入的增加和逐步降低政府行政支出等手段,将增加基础养老金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中央政府在预算中不断增加新农保支出比重;增强地方财权,提高地方政府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补贴比例;壮大集体经济,制定集体补助进入新农保账户的制度;逐步降低个人缴费比例,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制定社会资金进入新农保的办法。
(五)加大宣传引导,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新农保政策性强、涉及数亿农民。试点中采取引导农民自愿参加而非强制参保,固然有问题的复杂性。因此,让农民了解政策,积极自愿投保成为开展新农保试点及今后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采取能让广大农民群众听得懂、易理解、好接受的途径和方式,宣传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推进新农保工作健康发展。
统一的农保管理软件是新农保能够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而目前国家还没有推出管理软件,各省、市的试点地区的管理软件也是五花八门,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不仅为数据的统计带来困难,也使转移接续和今后统一管理受到制约。政府围绕《规划建议》提出的“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的目标,开发全国通用的新农保系统软件。通过完善软件建设,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参保农民的开户、缴费、转移接续、发放、销户等事项的统一管理,同时为决策、监督提供数据平台。
(六)加强监管,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使监管落到实处,发挥作用。逐步改变当前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体制,探索实施基金省管模式,积极开展基金的增值渠道和运用方向的研究,并对基金的增值渠道、运用方向、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监督等建立明确的规章,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形式将农民这一合法权利确定下来。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政府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农村需求的有力举措,是涉及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功与否的基础工作。农民走上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之路,也就走上了致富的快车道,中国农村也必将迎来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经济结构的彻底变革,并使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也就能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戴卫东.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述评[J].中国农村观察,2007(1).
2、王红领.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EB/OL].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2/17/159848.html,2009-02-17.
3、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4、李华东.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EB/OL].http://china.com.cn/2008lianghui/2008-03/12,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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