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险中由承运人管货不当引起的代位求偿案例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6-05
(1)必须考虑货物性质以及损坏与损失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本案中,由于热轧钢卷只是一种中游产品,它可以直接用来生产其他产品,或者进一步通过酸洗等加工成下游产品,作为原料产品,一般都不需要包装而仅仅是简单的捆扎,通常暴露在空气中和雨水淋湿造成的锈蚀对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影响,只有长时间受海水作用所造成的锈蚀才会对卷钢产生造成酸洗次数增加、材料厚度减薄等损失。因此,即便是由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产生了变形、锈蚀、刮擦等货物表面的损坏现象,但若其并未对被保险人带来实际性的损失,则承运人便不存在过失责任。
(2)必须理清托运人和货物损失的关系
在某些贸易术语下(如在FOB、CIF等贸易术语下),托运人负责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那么就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在装运的过程中对货物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因此,在对货损鉴定中一定要理清托运人是否与货物的损失相关,以使求偿能顺利进行。例如,在本案中被告曾抗辩,本航次货物包装、绑扎均由托运人负责,航次途中货物在舱内倒塌属于托运人过失造成的,被告对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既然牵扯到托运人,那么保险人则应当先理清托运人是否与货物的损失相关,然后再分别找到相关当事人进行索赔,从而尽可能降低索赔成本,保护自身利益。
(3)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查明货损原因以及货损程度
由于货损一般均由被保险人首先发现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且相关单据单证都在被保险人手里。因此,作为代位求偿的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货损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卸货场地进行勘察,一定要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查明货损原因。在本案中,由于保险人对货物残损的检验是在货物卸离船一个月以后进行,因此该检验报告检验的时间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不能反映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的实际状况。所以,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保险人一定要掌握好取证调查的时间,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查明货损原因以及货损程度。
(4)采用法定检验程序和规范检验项目
首先,检验过程要由检验人而不是检验申请人来完成。在本案中,正是由于大部分货物的开卷检查均非检验人进行而是由检验申请人自己进行的,导致该检验证明无法律效力而未被法院采纳。其次,检验的项目不仅包括货损原因的鉴定,还包括货损程度的鉴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证明货物损坏和损失都是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当产生的。而本案中原告恰恰未能证明钢卷变形、锈蚀、刮擦,对货物的用途和功能带来了变化并导致贬值,因此法院对其不予认定。最后,收货人在卸货港处理和检验货物时要通知承运人,以免使承运人对收货人处理货物的方法、结果的客观性产生疑问。
4 结 论
随着保险业竞争主体不断多样化,保险人“重效益”的观念不断加强,代位求偿案件将会大大增多。因此,保险人在行使其代位求偿权时,对出现的承运人管货不当而产生货物损失的情况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以避免产生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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